據生態環境部消息,為促進重點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生態環境部堅持“精準、科學、依法”治污工作方針,緊緊圍繞污染防治攻堅戰核心任務和“十四五”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創新實施“線上+線下”兩個戰場工作模式,持續開展重點區域空氣質量改善監督幫扶工作。
近期,生態環境部公布大氣監督幫扶領域的5個典型案例,對相關監督幫扶工作組和辦理案件的陽泉市生態環境局、商丘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青浦區生態環境局、濰坊市生態環境局、北京市大興區生態環境局提出表揚。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山西省陽泉市匯通恒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旁路偷排廢氣案
【案情簡介】
2023年9月,陽泉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生態環境部遠程監督幫扶推送的排污許可重點企業進行排查時發現,陽泉市匯通恒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廠區煙氣擴散狀態異常。執法人員隨后使用無人機對該企業進行全面巡航檢查,發現其豎窯正常生產期間,部分廢氣未經處理,通過西側車間外設置的一處隱蔽排放口直接排放,污染大氣環境。
【查處情況】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2023年12月18日,陽泉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對陽泉市匯通恒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處罰款32萬元,并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
【啟示意義 】
郊區等地域比較廣闊地區,利用無人機遠程巡航排查,具有時效性強、機動性好、巡查范圍廣的優勢。陽泉市生態環境局借助無人機非現場執法“千里眼”的優勢,通過天上看發現線索、地上查核實問題,提高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精準度,讓違法行為“無所遁形”,無人機在環境執法中的應用展現了科技賦能的新優勢。
二、河南民權縣閆口新型墻體材料廠以逃避監管的方式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生態環境部派出工作組對河南省商丘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開展監督幫扶。工作組在河南民權縣閆口新型墻體材料廠現場檢查時發現,企業脫硫塔排口粉塵檢測儀激光發射器被人為用螺母墊高,導致激光光路偏離,無法照射進入脫硫塔內進行測量。現場對廢氣進行采樣檢測,結果顯示二氧化硫折算濃度平均值為1390mg/m,超過地方排放標準27.82倍。工作組隨即將該線索移送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經商丘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該企業在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的情況下,通過墊高激光發射器、破壞采樣管路的方式逃避監管,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粉塵檢測儀激光發射器被人為用螺母墊高;監測結果顯示二氧化硫濃度1106.3mg/m,折算后濃度為1580.42mg/m
【查處情況】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2024年4月25日,商丘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對河南民權縣閆口新型墻體材料廠處罰款59.68萬元。2024年5月8日,商丘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商丘市公安機關于2024年6月4日決定立案偵查。
【啟示意義】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強化靶向監管、加大處罰力度等措施,堅持對弄虛作假、逃避監管等行為“零容忍”。本案中,工作組發現企業自動監測數據異常后,通過排查自動監測設備、現場開展手工監測等措施鎖定違法事實。同時,將線索移送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積極協助地方調查取證,推動案件辦理。商丘市生態環境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積極推動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行刑銜接和高效聯動,形成打擊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合力。
三、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生態環境部派出工作組對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開展監督幫扶。工作組梳理信訪舉報投訴信息時發現,有群眾反映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異味擾民問題。工作組隨即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印刷涂布復合車間熟化工序末端配套的RTO(蓄熱式熱力焚化爐)處理設施未保持正常使用,部分含VOCs(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直接排放;同時,涂布和烘干工序的部分廢氣僅通過活性炭吸附處理,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活性炭吸附-脫附-燃燒”處理要求。生產廢氣收集和處理不到位是造成異味擾民的主要原因。
熟化工序末端配套的RTO未運行;部分廢氣僅通過活性炭吸附后排放,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的規定,上海市青浦區生態環境局依據《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分別對該公司處罰款10萬元和2萬元。
【啟示意義】
著力解決群眾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始終是大氣監督幫扶的重點內容之一。生態環境部利用自動監測、衛星遙感、用電監控、信訪舉報等技術手段,對企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情況進行遠程篩查,發現異常線索后,再深入企業開展針對性檢查,既提高了發現問題的效率,又減少了對企業不必要的打擾。該案件中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在發現企業治污設施問題后,積極推動企業整改,對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切實解決廢氣擾民問題。
四、山東省濰坊市山東銀河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濰坊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生態環境部遠程監督幫扶推送的污染物冒泡高值區進行排查時發現,山東銀河動力股份有限公司高效節能電爐技術改造項目澆筑工序、蠟模工序未配套安裝污染防治設施,生產廢氣無組織排放。進一步調查發現,該企業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中卻顯示,澆筑工序已配套建設布袋除塵器和活性炭吸附裝置,蠟模工序已配套建設活性炭吸附裝置,涉嫌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中弄虛作假。 澆筑工序、蠟模工序未配套安裝污染防治設施
【查處情況】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的規定。2023年5月10日,濰坊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一)建設項目管理類第9項的相關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31.6666萬元,對直接負責人處罰款7.1875萬元。該公司及負責人于2023年12月18日履行罰款繳納義務。
【啟示意義】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對于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除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對企業進行處罰外,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罰款,體現了對違反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行為的嚴厲懲處。
五、北京中瑞環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生態環境部派出工作組對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開展監督幫扶。在檢查某印刷公司自行監測報告時發現,由北京中瑞環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自行監測報告(編號:HJ2312012Q-1)中,原始采樣小票顯示非甲烷總烴的采樣時長為40分鐘,但調閱監控視頻發現,現場實際采樣時長僅10分鐘,采樣記錄時間與實際不符。工作組隨即將該線索移送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經北京市大興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案調查,發現該第三方檢測公司現場采樣人員在實際采樣時長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情況下,為通過質控審核,編造了采樣時間。北京市大興區生態環境局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和《關于組織開展強化打擊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違法問題聯合行動的通知》(京環辦〔2023〕76號)規定,將線索移交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執法人員現場開展調查詢問,調取相關證據材料
【查處情況】
該第三方檢測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和第二款第(二)項“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檢驗檢測報告: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或者未按照標準等規定采用原始數據、記錄的”規定,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對北京中瑞環泰科技有限公司處罰款3萬元,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啟示意義】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是貫徹落實排污許可制度,強化污染源監管,督促企業落實環境治理主體責任的重要舉措。隨著排污許可體系的逐步完善,生態環境部門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管力度逐漸加強,發現少數社會監測機構受利益驅動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嚴重干擾了生態環境管理秩序,破壞公信力。本案中,監督幫扶工作組在發現檢測報告中的檢測時間與實際情況存在明顯偏差后,及時固定證據,移交線索。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協作機制,高效推動案件立案查處,形成了嚴厲打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的工作合力。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