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做《2025 年電煤中長期合同簽訂履約工作的通知》。內容篇幅較長,煤炭寶對比了2024年的電煤中長期合同,認為兩者有以下不同之處,歡迎大家知曉。
2025年較于2024年相對嚴格,形成了許多規定:
★ 在履約監管上:2025年要求“國家將簽約需求的 80% 納入履約監管范圍,配置鐵路運力的原則上全部納入重點監管”。
★ 在浮動價參考指數上:2025年有了明確的指標,“以港口價格計算的電煤中長期合同浮動價采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綜合價格指數(NCEI)、環渤海動力煤綜合價格指數(BSPI)、秦皇島動力煤綜合交易價格指數(CCTD)、中國電煤采購價格指數(CECI)綜合確定。”
★ 在煤質要求上:2025年新增“電煤中長期合同應有明確質量條款并納入履約監管,按照“優質優價、低質低價”原則明確煤質偏差結算機制,鼓勵協商熱值折算系數”
★ 在獎懲上:2025年在約公示、通報、評估和獎懲方面更加詳細,要求“明確年度履約評估結果與多項政策掛鉤,鼓勵地方和央企采取獎懲措施,建立不履約案例歸集整改工作機制”
少部分規定寬松了:
★ 在簽約任務量上:2025年要求“每家煤炭企業任務量不低于自有資源量的 75%”,比2024年底了5%
★ 從第三方合同上:2025年沒有提及2024年“不應低于20萬噸”。
★ 在月度分解要求上:2025年沒有提及2024年“季度履約率不低于90%,全年不低于100%。”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