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是一家控排企業,你配額有缺口,需要買些CCER用于履約。
現在擺在你面前有兩個CCER,一個是海上風電項目CCER,一個是紅樹林項目CCER,價格都一樣,你會選擇買哪個?
我想你會毫不猶豫地選擇紅樹林CCER。
可能會有人說,甭管買啥類型的CCER,它不都是一噸CCER抵一噸配額?你買紅樹林的CCER它還能一噸頂兩噸用不成?
的確,如果僅僅從履約的角度來看,海風和紅樹林CCER是沒啥區別。但在價格相同的情況下,我肯定會選擇紅樹林項目CCER,因為它稀缺啊!除了履約以外,我還可以拿來做其它文章,比如ESG不是?
既然買家會有這樣的心里,那我們就能輕易地得出一個結論:
不同類型的CCER價格會不一樣。
為什么會不一樣呢?就像我前面說的,不同類型的CCER除了履約以外,它還可以為買家提供其它價值,比如ESG價值,扶貧價值,甚至收藏價值…
事實上,在CDM時期,這種情況是非常常見的,那時候最優質的項目是光伏類項目,價格要比爛大街的工業氣體和余熱回收類項目高出好一節。 不過昔日小甜甜,如今也變成了牛夫人——光伏項目現在別說價格低,甚至連申請CCER的資格都沒了。
即使在舊CCER時期,也是存在這個現象的。只是那個時候是地方碳市場混戰,各種履約的硬性門檻和限制條件對CCER的價格影響過于大,掩蓋了項目類型本身對CCER的價格影響。
那么,哪種類型的CCER價格高,哪種類型的價格低?它們又是受什么因素影響的呢?我根據自己的經驗,認為影響CCER價格的主要是以下幾個因素:
項目的稀缺性
項目的額外性
項目本身的碳溯源
項目的可持續發展貢獻
關于稀缺性。這個自不必說,“物以稀為貴”這個道理放在任何場景都適用。CCER也不例外,目前公開的六個CCER方法學中,紅樹林項目無疑是最為稀缺的,其次是光熱和隧道照明節能,其它項目都不稀缺。
關于額外性。雖然新的CCER方法學幾乎都免于額外性論證,但如果我們把額外性從是非判斷轉變為程度判斷,這六個類型的項目額外性程度還是可以再分出一個高低的。
從嚴格意義來說,額外性就是判斷CCER收入對于項目本身實施與否的影響程度,影響越大額外性就越強,反之亦然。從這個角度來看,CCER啟動之前已經實施的項目額外性都不算太強,因為CCER收入并未影響到這些項目的實施。
所以,公布的6類項目中,額外性最強的當屬低濃度煤礦瓦斯回收,因為在沒有CCER收益之前,確實只有極少項目實施。而納入CCER后,帶動了大批項目的啟動。這些碳排放的減少是真真切切因為CCER而促成的。
當然,我不是說其它項目沒有額外性,是在都有額外性的前提下,某些項目更額外一點的意思。
關于項目本身的碳溯源。這個詞是我寫這篇文章臨時起的,它只的事你的碳信用屬于降低全球碳排放的哪種類型。目前比較常見的分類是三種:避免排放、減少排放和碳清除。
避免排放是指項目的實施可能會避免一些預期可能產生的碳排放,這類的碳排放實際并未發生,只是通過推導出來的,屬于防范于未然,比如海風、光熱、隧道照明。
減少排放是指項目的實施減少了當前正在排放的溫室氣體,比如煤礦瓦斯回收。
碳清除是項目不是在減少排放,而是把已經排放在空氣中的二氧化碳再清除掉,比如造林,紅樹林項目。
這三類項目雖然都算對地球減排做了貢獻,但也分效果大小。通常來說,是按避免排放<減少排放<碳清除來考慮的。未來的碳信用將逐漸淘汰避免排放和減少排放,最終只剩碳清除。所以項目本身的碳溯源也會影響到CCER的價格。
最后是可持續發展貢獻(SDG)。新版的PDD模版最后有一條是寫項目對可持續發展的貢獻,這個以前是沒有的。這個可持續發展貢獻是指的啥呢?就是指聯合國列出的17個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它包括消除貧困、清潔能源、氣候行動等。一個CCER項目通常會有一個到多個的貢獻。
通常來說,一個項目的SDG越多,其價格就越高。雖然國內的PDD對這塊的要求并不是很高,但SDG算是企業ESG非常重要的一個工作內容。所以預計項目的SDG也會影響CCER的價格。
根據我的粗估,已經公布的6個CCER方法學中,兩個碳匯類項目的SDG評分要高一些,其它4個類型的項目都差不多。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就可以對已經公布的6類CCER項目做一個綜合評價了。為此,我自己做了一個綜合評分表,注意,這些評分并無嚴格的推導過程,僅供參考。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