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薊州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加強居民屋頂、庭院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管理的通知》。文件指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相關光伏企業在辦理備案手續時,須符合電力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的相關要求。
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要與開發區域內電網建設發展、用電負荷相協調,避免遠距離、跨區域送電。各級電網主變(配變)、線路所接入的光伏容量不應超過設備額定容量的80%。配變接入的光伏容量已達設備額定容量80%的區域,若上級電網仍有可開放容量,可以10千伏專變方式接入。分布式光伏開發企業要依據電網企業相關標準和要求,合理確定項目并網接入方式。
原文件如下:
關于對《關于加強居民屋頂、庭院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保障各方權益和電網安全穩定,促進分布式光伏科學有序發展,根據《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天津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區實際,我委制定了《關于加強居民屋頂、庭院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管理的通知》。
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就有關內容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4年4月29日,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電子郵箱:jzqfgw05@tj.gov.cn
2.辦公電話:022-29031583
附件:關于加強居民屋頂、庭院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管理的通知
2024年4月19日
附件
關于加強居民屋頂、庭院建設分布式光伏
發電管理的通知
各部門、鄉鎮、街道、供電公司:
目前,分布式光伏已成為我區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保障各方權益和電網安全穩定,促進分布式光伏科學有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對象范圍
本通知適用范圍主要包括利用居民屋頂、庭院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二、加強前期管理
(一)明確建設條件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有合法性,項目單位與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項目單位應與所有人簽訂建筑物、場地及設施的使用或租用協議,視經營方式與電力用戶簽訂合同能源服務協議。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和安裝應符合有關管理規定、設備標準、建筑工程規范和安全規范等要求。承擔項目設計、咨詢、安裝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相關光伏企業在辦理備案手續時,須符合電力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的相關要求。
(二)規范項目備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項目包括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和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其中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住宅區域內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是指除自然人分布式光伏以外的各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由自然人直接向電網企業申請報裝,并由電網企業每月代為向區行政審批部門辦理備案手續;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由光伏投資開發企業向區行政審批部門辦理備案手續,項目備案后,應盡快辦理電力接入手續,并嚴格按照備案文件和接入系統方案進行建設。以自然人名義提交的并網申請資料中,若含有以企業名義租賃自然人屋頂協議的,應由相關企業按照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辦理備案及并網手續。單一投資開發企業連片開發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應整體辦理電力接入手續,不得以任何方式拆分項目。
(三)落實主體責任
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的企業或自然人是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項目建設主體要對建筑物的建成年限、結構類型、承重荷載、風荷載、雪荷載、使用功能、周邊環境、安全距離、消防救援能力等因素及區域內氣象地質條件進行綜合性分析,有效規避自然災害、火災、爆炸、坍塌等安全風險,不得違反法律關于安全方面的強制性規定。相關設計、施工等參建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屋頂光伏安裝人員應當具有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
三、合理有序接入
(1)堅持就地平衡、協調發展。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要與開發區域內電網建設發展、用電負荷相協調,避免遠距離、跨區域送電。各級電網主變(配變)、線路所接入的光伏容量不應超過設備額定容量的80%。配變接入的光伏容量已達設備額定容量80%的區域,若上級電網仍有可開放容量,可以10千伏專變方式接入。分布式光伏開發企業要依據電網企業相關標準和要求,合理確定項目并網接入方式。
(2)定期公開電網可接入容量。電網企業原則上以不向220千伏及以上電網返送功率為前提,按照國家能源局《分布式電源接入電網承載力評估導則》,對我區電網可新增接入屋頂分布式光伏容量進行評估,明確分布式光伏開發紅、黃、綠區域,于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可新增接入屋頂分布式光伏容量測算,通過門戶網站、營業廳等渠道向社會公布,同時向區發展改革委、政務服務辦報備。
(3)做好接入服務。電網企業應明確辦理并網手續的申請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時限,在電網可接入容量范圍內,按照申報接入時間順序出具分布式光伏項目電網接入意見,嚴禁超容量接入。電網企業未出具接入意見的分布式光伏項目不得擅自開工建設。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應在完成備案后,以備案企業名義申請電網接入。
四、加強屬地監管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原則建立本地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清單,按照三檢查三報告工作機制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光伏施工的全過程監管,避免發生因施工造成采光、違法違規占地等影響鄰里矛盾的行為。
五、提高服務意識
各鄉鎮、各有關單位要提高服務意識,對項目申報、建設等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確保項目規范建設、有序推進,切實做好分布式光伏開發服務,為群眾解釋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措施,不得以任何名義為分布式光伏開發設置不合理條件。
六、加大宣傳力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要加大分布式光伏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力度,營造分布式光伏發電行業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積極宣傳分布式光伏合同的常見陷阱、欺詐案例等,向廣大居民普及相關知識,切實提高居民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意識。支持采用風險告知書等形式,加大對分布式光伏開發收益和風險的宣傳提醒,切實維護好群眾利益。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