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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印發《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基本規則》

2024-02-07 10:43:20 國家能源局
2月7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基本規則》。
 
《規則》提出發電企業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企業全稱、企業性質、所屬集團、工商注冊時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股權結構、法定代表人、電源類型、裝機容量、聯系方式等。
 
(二)企業變更情況,包括企業更名或法定代表人變更,企業增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等重大經營信息。
 
(三)與其他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股權關聯關系信息。
 
(四)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
 
發電企業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電廠機組信息,包括電廠調度名稱、所在地市、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編號、機組調度管轄關系、投運機組臺數、單機容量及類型、投運日期、接入電壓等級、單機最大出力、機組出力受限的技術類型(如流化床、高背壓供熱)、抽蓄機組最大及最小抽水充電能力、靜止到滿載發電及抽水時間等。
 
(二)配建儲能信息(如有)。
 
(三)機組出力受限情況。
 
(四)機組檢修及設備改造計劃。
 
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基本規則》的通知
 
國能發監管〔2024〕9號
 
各?。ㄗ灾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天津、內蒙古、遼寧、上海、重慶、四川、甘肅、廣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各相關發電企業、電力交易中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有關精神,統一全國電力市場信息披露機制,進一步滿足市場經營主體信息需求,維護市場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國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基本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轉發相關市場經營主體。
 
國家能源局
 
2024年1月31日
 
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基本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有關精神,統一全國電力市場信息披露機制,加強和規范信息披露工作,進一步滿足市場經營主體信息需求,維護市場經營主體合法權益,依據《電力監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電力市場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電力市場包含電力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市場等。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信息披露主體包括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新型主體(獨立儲能等)、電網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主體提供、發布與電力市場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五條 各地區根據電力市場運營情況,若存在無法滿足本規則要求的信息披露內容,有關信息披露主體應向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書面報備。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則和方式
 
第六條 信息披露應當遵循安全、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易于使用的原則。
 
第七條 信息披露主體應嚴格按照本規則要求披露信息,并對其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八條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電力市場信息披露的實施,以電力交易平臺為基礎設立信息披露平臺,做好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政府相關部門、市場經營主體信息披露平臺登錄賬號運維管理工作。電力交易機構制定全國統一的信息披露標準數據格式,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數據接口服務。相關數據接口標準另行制定。
 
第九條 信息披露主體按照標準數據格式在信息披露平臺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保留或可供查詢的時間不少于2年。信息披露應以結構化數據為主,非結構化信息采用PDF等文件格式。
 
第十條 電力市場信息應在信息披露平臺上進行披露,在確保信息安全基礎上,按信息公開范圍要求,可同時通過信息發布會、交易機構官方公眾號等渠道發布。
 
第十一條 電力市場信息按照年、季、月、周、日等周期開展披露。預測類信息在交易申報開始前披露,運行類信息在運行日次日披露?,F貨未開展的地區或時期,可根據市場運行需要披露周、日信息,現貨市場不結算試運行期間暫不披露現貨市場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涉及多省業務的信息披露主體應以法人為主體披露其全量及分省信息。
 
第十三條 市場成員對披露的信息內容、時限等有異議或者疑問,可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電力交易機構根據本規則規定要求相關信息披露主體予以解釋及配合。
 
第三章 信息披露內容
 
第十四條 按照信息公開范圍,電力市場信息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特定信息三類。
 
(一)公眾信息:是指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
 
(二)公開信息:是指向有關市場成員披露的信息。
 
(三)特定信息:是指根據電力市場運營需要向特定市場成員披露的信息。
 
第一節 發電企業
 
第十五條 發電企業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企業全稱、企業性質、所屬集團、工商注冊時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股權結構、法定代表人、電源類型、裝機容量、聯系方式等。
 
(二)企業變更情況,包括企業更名或法定代表人變更,企業增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等重大經營信息。
 
(三)與其他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股權關聯關系信息。
 
(四)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條 發電企業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電廠機組信息,包括電廠調度名稱、所在地市、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編號、機組調度管轄關系、投運機組臺數、單機容量及類型、投運日期、接入電壓等級、單機最大出力、機組出力受限的技術類型(如流化床、高背壓供熱)、抽蓄機組最大及最小抽水充電能力、靜止到滿載發電及抽水時間等。
 
(二)配建儲能信息(如有)。
 
(三)機組出力受限情況。
 
(四)機組檢修及設備改造計劃。
 
第十七條 發電企業應當向特定市場成員披露的特定信息包括:
 
(一)市場交易申報信息、合同信息。
 
(二)核定(設計)最低技術出力,核定(設計)深調極限出力,機組爬坡速率,機組邊際能耗曲線,機組最小開停機時間,機組預計并網和解列時間,機組啟停出力曲線,機組調試計劃曲線,調頻、調壓、日內允許啟停次數,廠用電率,熱電聯產機組供熱信息等機組性能參數。
 
(三)機組實際出力和發電量、上網電量、計量點信息等。
 
(四)發電企業燃料供應情況、燃料采購價格、存儲情況、供應風險等。
 
(五)發電企業批發市場月度售電量、售電均價。
 
(六)水電、新能源機組發電出力預測。
 
第二節 售電公司
 
第十八條 售電公司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企業全稱、企業性質、售電公司類型、工商注冊時間、注冊資本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股權結構、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營業場所地址、信用承諾書等。
 
(二)企業資產信息,包括資產證明方式、資產證明出具機構、報告文號(編號)、報告日期、資產總額、實收資本總額等。
 
(三)從業人員信息,包括從業人員數量、職稱及社保繳納人數等。
 
(四)企業變更情況,包括企業更名或法定代表人變更,企業增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等重大經營信息,配電網運營資質變化等。
 
(五)售電公司年報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情況、持續滿足市場準入條件情況、財務情況、經營狀況、業務范圍、履約情況、重大事項,信用信息、競爭力等。
 
(六)售電公司零售套餐產品信息。
 
(七)與其他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股權關聯關系信息。
 
(八)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
 
第十九條 售電公司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履約保函、保險繳納金額、有效期等信息。
 
(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披露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編號、配電網電壓等級、配電區域、配電價格等信息。
 
(三)財務審計報告(如有)。
 
第二十條 售電公司應當向特定市場成員披露的特定信息包括:
 
(一)市場交易申報信息。
 
(二)與代理用戶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信息或者協議信息。
 
(三)與發電企業簽訂的交易合同信息。
 
(四)售電公司批發側月度結算電量、結算均價。
 
(五)可參與系統調節的響應能力和響應方式等。
 
第三節 電力用戶
 
第二十一條 電力用戶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企業全稱、企業性質、行業分類、用戶類別、工商注冊時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經營范圍、所屬行業等。
 
(二)企業變更情況,包括企業更名或法定代表人變更,企業增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等重大經營信息。
 
(三)與其他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股權關聯關系信息。
 
(四)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電力用戶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企業用電類別、接入地市、用電電壓等級、自備電源(如有)、變壓器報裝容量以及最大需量等。
 
(二)配建儲能信息(如有)。
 
第二十三條 電力用戶應當向特定市場成員披露的特定信息包括:
 
(一)市場交易申報信息。
 
(二)與發電企業、售電公司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信息或協議信息。
 
(三)企業用電信息,包括用電戶號、用電戶名、結算戶號、用電量及分時用電數據、計量點信息等。
 
(四)可參與系統調節的響應能力和響應方式等。
 
(五)用電需求信息,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的用電需求安排。
 
(六)大型電力用戶計劃檢修信息。
 
第四節 新型主體
 
第二十四條 獨立儲能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企業全稱、企業性質、額定容量、工商注冊時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股權結構、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等。
 
(二)企業變更情況,包括企業更名或法定代表人變更,企業增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等重大經營信息。
 
(三)與其他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股權關聯關系信息。
 
(四)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五條 獨立儲能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調度名稱、調度管轄關系、投運日期、接入電壓等級、機組技術類型(電化學、壓縮空氣等)、所在地市。
 
(二)滿足參與市場交易的相關技術參數,包括額定充(放)電功率、額定充(放)電時間、最大可調節容量、最大充放電功率、最大持續充放電時間等。
 
第二十六條 獨立儲能應當向特定市場成員披露的特定信息包括:
 
(一)市場交易申報信息、合同信息。
 
(二)性能參數類信息,包括提供調峰、調頻、旋轉備用等輔助服務的持續響應時長,最大最小響應能力、最大上下調節功(速)率、充放電爬坡速率等。
 
(三)計量信息,包括戶名、發電戶號、用電戶號、結算戶號、計量點信息、充放電電力電量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等其他新型主體信息披露要求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另行明確。
 
第五節 電網企業
 
第二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企業全稱、企業性質、工商注冊時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供電區域等。
 
(二)與其他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股權關聯關系信息。
 
(三)政府定價信息,包括輸配電價、政府核定的輸配電線損率、各類政府性基金及其他市場相關收費標準等。
 
(四)代理購電信息,包括代理購電電量及構成、代理購電電價及構成、代理購電用戶分電壓等級電價及構成等。
 
(五)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供電類)編號。
 
(二)發電機組裝機、電量及分類構成(含獨立儲能)情況。
 
(三)年度發用電負荷實際情況。
 
(四)全社會用電量及分產業用電量信息(轉載披露)。
 
(五)年度電力電量供需平衡預測及實際情況。
 
(六)輸變電設備建設、投產情況。
 
(七)市場經營主體電費違約總體情況。
 
(八)需求響應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 電網企業應當向特定市場成員披露的特定信息包括:
 
(一)向電力用戶披露歷史用電數據、用電量等用電信息。
 
(二)經電力用戶授權同意后,應允許市場經營主體獲取電力用戶歷史用電數據、用電量等信息。
 
第六節 市場運營機構
 
第三十一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電力交易機構全稱、工商注冊時間、股權結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服務電話、辦公地址、網站網址等。
 
(二)電力市場公開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則細則類信息,包括交易規則、交易相關收費標準,制定、修訂市場規則過程中涉及的解釋性文檔等。
 
(三)業務標準規范,包括注冊流程、爭議解決流程、負荷預測方法和流程、輔助服務需求計算方法、電網安全校核規范、電力市場服務指南、數據通訊格式規范等。
 
(四)信用信息,包括市場經營主體電力交易信用信息(經政府部門同意)、售電公司違約情況等。
 
(五)電力市場運行情況,包括市場注冊、交易總體情況。
 
(六)強制或自愿退出且公示生效后的市場經營主體名單。
 
(七)市場結構情況,可采用HHI、Top-m等指標。
 
(八)市場暫停、中止、重新啟動等情況。
 
(九)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二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報告信息,包括信息披露報告等定期報告、經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或者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認定的違規行為通報、市場干預情況、電力現貨市場第三方校驗報告、經審計的收支總體情況(收費的電力交易機構披露)等。
 
(二)交易日歷,包括多年、年、月、周、多日、日各類交易安排。
 
(三)電網主要網絡通道示意圖。
 
(四)約束信息,包括發輸變電設備投產、檢修、退役計劃,關鍵斷面輸電通道可用容量,省間聯絡線輸電可用容量,必開必停機組名單及總容量,開停機不滿最小約束時間機組名單等。
 
(五)參數信息,包括市場出清模塊算法及運行參數、價格限值、約束松弛懲罰因子、節點分配因子及其確定方法、節點及分區劃分依據和詳細數據等。
 
(六)預測信息,包括系統負荷預測、電力電量供需平衡預測、省間聯絡線輸電曲線預測、發電總出力預測、非市場機組總出力預測、新能源(分電源類型)總出力預測、水電(含抽蓄)出力預測等。
 
(七)輔助服務需求信息,包括各類輔助服務市場需求情況,具備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的機組臺數及容量、用戶及售電公司總體情況。
 
(八)交易公告,包括交易品種、經營主體、交易方式、交易申報時間、交易合同執行開始時間及終止時間、交易參數、出清方式、交易約束信息、交易操作說明、其他準備信息等必要信息。
 
(九)中長期交易申報及成交情況,包括參與的主體數量、申報電量、成交的主體數量、最終成交總量及分電源類型電量、成交均價及分電源類型均價、中長期交易安全校核結果及原因等。
 
(十)綠電交易申報及成交情況,包括參與的主體數量、申報電量、成交的主體數量、最終成交總量、成交均價等。
 
(十一)省間月度交易計劃。
 
(十二)現貨、輔助服務市場申報出清信息,包括各時段出清總量及分類電源中標臺數和電量、出清電價、輸電斷面約束及阻塞情況等。
 
(十三)運行信息,包括機組狀態、實際負荷、系統備用信息,重要通道實際輸電情況、實際運行輸電斷面約束情況、省間聯絡線潮流、重要線路與變壓器平均潮流,發輸變電設備檢修計劃執行情況、重要線路非計劃停運情況、發電機組非計劃停運情況,非市場機組實際出力曲線,月度發用電負荷總體情況等。
 
(十四)市場結算總體情況,包括結算總量、均價及分類構成情況,綠電交易結算情況,省間交易結算情況,不平衡資金構成、分攤和分享情況,偏差考核情況等。
 
(十五)電力并網運行管理考核和返還明細情況,包括各并網主體分考核種類的考核費用、返還費用、免考核情況等。
 
(十六)電力輔助服務考核、補償、分攤明細情況,包括各市場經營主體分輔助服務品種的電量/容量、補償費用、考核費用、分攤比例、分攤費用等。
 
(十七)售電公司總體經營情況,包括售電公司總代理電量、戶數、批發側及零售側結算均價信息,各售電公司履約保障憑證繳納、執行情況、結合資產總額確定的售電量規模限額。
 
(十八)交易總體情況,包括年度、月度、月內、現貨交易成交均價及電量。
 
(十九)發電機組轉商情況,包括發電機組、獨立儲能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
 
(二十)到期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市場經營主體名單。
 
(二十一)市場干預情況原始日志,包括干預時間、干預主體、干預操作、干預原因,涉及《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9號)規定電力安全事故等級的事故處理情形除外。
 
第三十三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當向特定市場成員披露的特定信息包括:
 
(一)成交信息,包括各類交易成交量價信息。
 
(二)日前省內機組預計劃。
 
(三)月度交易計劃。
 
(四)結算信息,包括各類交易結算量價信息、綠證劃轉信息、日清算單(現貨市場)、月結算依據等。
 
(五)爭議解決結果。
 
第四章 披露信息調整
 
第三十四條 信息調整是指市場成員擴增或變更本規則規定披露的信息,包括新增披露信息,變更披露內容、披露范圍、披露周期等。
 
第三十五條 市場成員可申請擴增或變更信息,申請人應當將申請發送至電力交易機構,內容應包括擴增或變更信息內容、披露范圍、披露周期、必要性描述、申請主體名稱、聯系方式等。
 
第三十六條 電力交易機構收到擴增或變更信息披露申請后在交易平臺發布相關信息,征求市場成員意見。受影響的市場成員在信息發布后7個工作日反饋意見,電力交易機構匯總各市場成員的反饋意見并形成初步審核建議,報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審核,審核結果通過信息披露平臺公示。
 
第三十七條 申請審核通過后,電力交易機構組織相關信息披露主體開展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條 現貨市場信息如有變更應及時發布變更說明。
 
第五章 信息保密和封存
 
第三十九條 信息披露主體在披露、查閱信息之前應在信息披露平臺簽訂信息披露承諾書。信息披露承諾書中應明確信息安全保密責任與義務等條款。
 
第四十條 任何市場成員不得違規獲取或者泄露未經授權披露的信息。市場成員的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市場成交結果的言論。市場成員應當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定期開展保密培訓,明確保密責任,必要時應當對辦公系統、辦公場所采取隔離措施。
 
第四十一條 信息封存是指對關鍵信息的記錄留存。任何有助于還原運行日情況的關鍵信息應當記錄、封存。封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運行日市場出清模型信息。
 
(二)市場申報量價信息。
 
(三)市場邊界信息,包括外來(外送)電曲線、檢修停運類信息、預測信息、新能源發電曲線、電網約束信息等。
 
(四)市場干預行為,包括修改計劃機組出力、修改外來(外送)電出力、修改市場出清參數、修改預設約束條件、調整檢修計劃、調整既有出清結果等,應當涵蓋人工干預時間、干預主體、干預操作、干預原因等。
 
(五)實時運行數據,包括機組狀態、實際負荷等。
 
(六)市場結算數據、計量數據。
 
第四十二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市場干預記錄管理機制,明確記錄保存方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法違規更改已封存信息。市場干預記錄應當報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備案,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定期對市場干預行為進行監管,保證市場干預行為的公平性。
 
第四十三條 封存的信息應當以易于訪問的形式存檔,存儲系統應當滿足訪問、數據處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信息的封存期限為5年,特殊情形除外。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市場成員的信息披露工作進行監管。
 
第四十六條 電力交易機構配合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開展信息披露監管工作,對未按本規則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主體,采取提醒信息披露主體、報送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等方式進行管理。
 
第四十七條 市場成員應按照本規則要求,做好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工作,不得出現以下行為:
 
(一)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的。
 
(二)制造傳播虛假信息的。
 
(三)發布誤導性信息的。
 
(四)其他違反信息披露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對于出現以上行為的市場成員,納入電力交易信用評價,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依規將其納入失信管理,采取有關監管措施,并根據《電力監管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組織電力交易機構對各市場成員披露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等情況作出評價,評價結果向所有市場成員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規則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辦法(暫行)》(國能發監管〔2020〕56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有效期五年。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國家能源局,電力市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