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圍繞“行政檢察助力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主題,發布“檢察為民辦實事”第12批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檢察機關在辦理該批典型案例中,聚焦未履行礦山恢復治理責任、違法排污、非法占用毀壞林地、閑置土地及收儲土地管理不規范等生態環境治理與資源保護中的難題,在查清案件事實基礎上,依法監督法院公正司法,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凝聚合力,共同助力美麗中國建設。
該批典型案例共6件,其中,某光伏發電公司擅自占用毀壞林地行政非訴執行檢察監督案引起行業關注。
根據該案例詳情,湖北某縣級市光伏發電公司(以下簡稱光伏公司)系該市招商引進的工業項目。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光伏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紅線范圍外的山場占用林地68646平方米安裝光伏發電陣列。2019年4月20日,針對上述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市林業局向光伏公司送達《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光伏公司恢復林地原狀,并處罰款227330元。光伏公司繳納了罰款。2020年5月14日,市林業局再次向光伏公司送達《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中光伏面板下支架水泥基座毀林面積74平方米處以罰款3700元,并責令光伏公司補辦永久性占用林地手續。對此,光伏公司也僅繳納了罰款。經層報審批,湖北省林業廳于2020年7月審核同意光伏公司光伏發電項目(二期)使用村集體林地,補辦了光伏公司建設項目超紅線使用林地的審核許可。另外,光伏公司以租賃形式流轉兩處永久性占地,也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同時引發了部分村民對租地補償的不滿。
據悉,此次項目案例是該市檢察院在開展土地執法查處領域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活動中發現的涉案線索。經審查認為:一方面光伏公司擅自占用林地,受到處罰后,未履行“恢復林地原狀”義務,其中永久性占用林地也未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另一方面光伏公司建設項目另兩處以租賃形式流轉永久性占地,不符合法律規定,且相關補償費以租賃標準計算,不利于保護土地所有者和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對此,市林業局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自規局)均存在監管缺失和執行力度不夠的問題,導致違法狀態遲遲未能消除。
此后,2021年4月19日,市檢察院分別向市林業局、市自規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兩單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強化對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監管,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督促光伏公司對建設項目永久性占地給予土地所有者、承包經營者公平合理足額的補償。
2021年5月6日,市林業局經集體研究決定,鑒于光伏公司已足額繳納罰款,且補辦了使用林地許可手續,為支持企業發展,同意光伏公司不再執行恢復原狀行政處罰的內容。關于該建設項目永久性占地的補償問題也已落實。
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陣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不得改變地表形態。本案中,光伏公司擅自占用施工紅線范圍外的山場林地安裝光伏發電陣列,且配套設施建設用地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違反上述法律規定。鑒于光伏發電項目的公益性質,且對于優化農村能源供給結構,推進農村能源消費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檢察機關在監督過程中,全方位考慮保護生態環境、優化營商環境和保障民生民利,聚焦案件爭議焦點,多次與行政機關、屬地政府溝通協調,形成攻堅合力,既防止涉案企業因土地違法行為“帶病”運行,又實現了生態環境保護、營商環境優化和民生民利保障三統一。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