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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首次立法明確“新能源優先入網”,5月1日起實施

2023-04-19 08:22:15 風芒能源

風芒能源獲悉, 4月17日,甘肅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甘肅省供用電條例》和《甘肅省電網建設與保護條例》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省工信廳副廳長、新聞發言人陶英平,省發展改革委二級巡視員馬賓,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行舟,共同介紹《甘肅省供用電條例》和《甘肅省電網建設與保護條例》的有關情況,并回答大家關心的問題。   

甘肅省工信廳副廳長、新聞發言人陶英平表示《甘肅省供用電條例》和《甘肅省電網建設與保護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本次修訂在堅持電力發展規劃“有利于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新增了“節能環保”的供用電原則。結合甘肅省風光資源豐富的特色,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確“新能源優先入網”,為推動黨中央、國務院“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在甘肅省實際落地,促進甘肅省電力產業健康發展提供法律支持。  
馬賓指出,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甘肅省新能源發展加力提速。截至2022年底,全省新能源并網裝機達到3800萬千瓦,同比增長31.2%,較“十三五”末(2355萬千瓦)增長近1500萬千瓦,裝機占比53.8%,躍居全國第2,成為省內第一大電源;新能源發電量557億千瓦時;外送電量達到560.7億千瓦時,同比增長8.3%,屬于高比例新能源大規模外送型電網。
本次修訂的兩部《條例》緊密結合甘肅省風光資源豐富的特點,針對甘肅建設高比例新能源送端電網需要,在電網規劃科學布局,提升新能源消納能力方面作出了相關規定。
實錄詳情見下:
主持人  省政府新聞辦新聞發布處二級調研員、新聞發言人 盧瑩
發布人  省工信廳副廳長、新聞發言人 陶英平
省發展改革委二級巡視員 馬賓
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 行舟
陶英平:  
《甘肅省供用電條例》和《甘肅省電網建設與保護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甘肅省電力事業發展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標志著甘肅省電力行業的法治化水平前進了一大步。為幫助大家更加全面了解這兩部涉電地方性法規,現在我向各位通報兩部《條例》修訂的有關情況。  
一、兩部《條例》修訂的背景  
電力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性能源產業,是企業生產、人民生活和城市運行不可或缺的重要能源,維護電力安全、保證電網正常運行,對甘肅省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安全和社會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現行《甘肅省供用電條例》頒布于2006年,《甘肅省電網建設與保護條例》頒布于2012年,兩個《條例》自實施以來,為推動甘肅電力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能源革命、電力改革、“雙碳”政策、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等新形勢、新要求下,現行《條例》已經不能適應和滿足當前的電力體制改革和省內電力行業發展需求。在依法治國大背景下,法律支撐不足、于法無據甚至與法沖突的問題逐漸暴露。  
甘肅電網位于西北電網中心,是西電東送的重要通道、西北電力交換的樞紐,甘肅省電網的健康發展和安全穩定運行不僅事關甘肅能源保障,同時也直接影響到其他省市的電力供應。結合甘肅省實際修訂兩部涉電地方性法規,有利于從法律層面為甘肅省能源轉型發展提供依據,對促進甘肅省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提升甘肅省電力行業的法治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修訂兩部涉電地方性法規主要基于以下四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服務依法治國戰略落地,促進優化營商環境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中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營造一流營商環境必須發揮好法治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條例》修訂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提升甘肅省電力行業法治化水平,打造規范、公平、透明、高效的電力營商環境。  
二是服務安全保供穩供要求,解決電力發展現實問題需要。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化推進產生了許多新生事物、新問題,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電力行業的健康發展,急需在立法層面予以正面支撐。通過《條例》修訂對這些問題進行規范,有利于實現電力行業的安全穩定健康發展,同時也可為甘肅省能源轉型發展提供可靠法律保障。 
三是服務人民美好生活需求,提升獲得電力水平需要。隨著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電力服務主要矛盾已由解決電能短缺問題向滿足人民群眾“用上電、用好電、不停電”以及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需求轉變。通過《條例》修訂,聚焦保障民生及群眾關切,對全面提升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辦電、用電獲得感、滿意度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四是服務全省經濟發展需求,推動社會快速發展需要。電網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基礎設施,具有點多、面廣、線長的特點。但近年來,我省電力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著很多干擾因素,影響電力設施的健康發展和安全穩定運行。沒有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就不可能保證電網安全,保證社會各方穩定的用電需求。《條例》修訂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證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保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正常用電需求,保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促進甘肅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二、兩部《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及意義  
新頒布的《甘肅省供用電條例》繼承和貫徹了上位法,涉及供電設施、電力供用、電力使用、供用電合同、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各個方面,依法規范了政府電力管理部門、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和用戶之間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對電力用戶權益給予了突出保障,填補了甘肅省電力立法的空白,并將甘肅實際工作中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經驗上升為法律規范,使之更具操作性和鮮明的時代性,對于規范供用電行為,維護供電秩序,保護供用電雙方合法權益,對于保障供用電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必將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本次《條例》修訂突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重點:  
一是堅持安全高效便民,積極回應群眾期待和民生需求。本次修訂針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新增、修改充電設施建設、一戶一表、電費和電價等條款;修改用戶投訴處理和供電故障搶修時限;細化房屋經營管理企業禁止行為,較好地回應了民生需求和群眾關切。  
二是弘揚綠色環保理念,有效推動“碳達峰碳中和”落地。“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為此,本次修訂在堅持電力發展規劃“有利于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新增了“節能環保”的供用電原則。結合我省風光資源豐富的特色,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確“新能源優先入網”,為推動黨中央、國務院“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在我省實際落地,促進我省電力產業健康發展提供法律支持。  
三是著眼主體權益保障,努力優化我省營商環境。良好的營商環境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本次修訂新增供用電原則、供電受電設施責任分界點的條款,細化了上位法規定,利于定分止爭;規定用戶產權范圍內的電力設施發生故障,產權人委托供電企業檢修的,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處理;供用電雙方可以協商確定采用預購電、分期結算等方式支付電費。修改負荷管理方案的內容,區分電力供應緊張和系統故障兩種情形,對停電、限電操作流程進行了分別規定;規定供電、售電企業的強制締約義務和保密義務,較好地保障了供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  
新頒布的《甘肅省電網建設與保護條例》緊密銜接國家現行電力法律在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等方面的內容,從電力規劃、電網建設、電網保護、服務與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現行條例存在的立法真空、操縱性不強的問題進行了完善修訂,為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提供堅實法律保障,對營造依法供電、依法用電、依法維權的法治氛圍,改善電網安全運行的外部環境,服務甘肅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做好保供穩供必將發揮重要的作用。本次《條例》修訂突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重點:  
一是注重規劃引領,堅持規劃先行。本次修訂注重甘肅省內電網規劃的科學布局,明確規定將電網發展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與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明確組織編制電力發展規劃的基本原則;明確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等基礎設施時,應當統籌考慮預留電網設施位置和通道。同時為確保規劃的全面落實,本次修訂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準的電網發展規劃;電網建設應當符合電網發展規劃和國家電力產業政策,不得重復建設,進一步提高了電網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是注重電網保護,守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為嚴格落實國務院關于密集輸電通道運維保障工作要求,本次修訂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密集輸電通道保護聯合防控機制,將密集輸電通道保護工作納入本地公共安全管理,確保密集輸電通道安全穩定運行。同時,本次修訂明確規定城市站房類配電設施應當設置防水排澇設施和應急保安用電接口,確保供用電安全;明確了輕質物體產權人或管理人的清理、加固責任,防止危及電網設施安全,為全面確保電網設施安全,保障供電可靠性提供了有效法律支撐。  
三是加強協同治理,遵循“協商”原則處理電力設施與其他工程、設施相互妨礙關系。在電網建設中,電力線路與其他工程、植物、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廣泛相鄰、相互妨礙等情形普遍存在。在處理相互關系時要著眼大局,盡量避免或者減少給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損失,不能只片面強調和維護某一方的利益,不能在行使權利時無視他人利益。對此,本次修訂明確規定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與電力設施相互妨礙時,雙方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在電網保護區范圍內進行施工,有可能危及電網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規定提出安全防護方案,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這些規定對營造良好的電力設施建設、生產經營環境和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將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各位媒體朋友們!兩部《條例》的公布施行,對于推動甘肅省電力事業向更深層次、更寬領域、更高水平發展,對于推動甘肅省能源轉型發展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我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省人大的監督、指導和支持下,通過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和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我們一定能把兩部《條例》宣傳好、貫徹好、實施好,不斷開創甘肅省供用電管理、電網建設與保護工作的新局面,為實現我省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香港大公文匯傳媒記者:請問兩部《條例》實施后,對促進電力保供,保障甘肅省經濟發展方面有哪些促進意義?
陶英平:電力能源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保障。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工業和信息化工作,鮮明樹立大抓工業、大干工業、大興工業的發展導向,隨著強工業行動的全面推進,一大批工業項目將陸續建成投產,省內用電負荷快速增長,在全國電力供需緊平衡情況下,對我省電力保供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次兩部《條例》修訂,堅持以電力保供為首要目標,聚焦上位法及現行條例與甘肅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不匹配、不適應的規定,緊盯甘肅省電力供應與使用、電網建設與規劃、電網設施保護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在修訂過程中逐一進行完善規范。  
較2006年、2012年頒布實施的兩部《條例》,新頒布的《條例》在立法理念、業務領域、主體權責和安全管理方面都發生了質的變化。立法理念上,回應能源變革與高質量發展要求,將安全可靠、節能環保作為電力事業發展的目標要求;業務領域上,適當超前,對新能源并網、分布式電源、儲能建設等新業務領域作出規定;主體權責上,設定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同時強調加強民生保障,要求供電企業為用戶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電力服務,保障用戶更好地獲得電力;安全管理上,首次明確了供電受電設施管護責任的分界點、城市配網防汛抗災能力提升規范要求、輕質物體產權人或管理人的加固清理責任、詳細規定了爆破作業的防護要求;填補“密集輸電通道”立法空白,從法律層面為電力安全可靠運行提供了保障。  
兩部《條例》在彌補短板的基礎上,全面提升了全省電力系統保供能力:  
《甘肅省供用電條例》進一步明確政府職能部門保障電力供應職責,要求政府部門完善需求側響應政策,鼓勵電力市場主體主動參與需求側響應,提升用戶精細化用電水平,緩解電力系統調峰壓力,保障全省電力電量平衡;要求政府部門根據電力供需形勢和用戶重要等級,會同供電企業編制負荷管理方案和事故限電序位表,保障重要用戶用電安全,增強電力系統抗風險能力;要求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根據電力管理部門的通知執行負荷管理方案,通過錯峰、避峰、限電、停電等方式科學調度用電,達到降低電網負荷、削峰填谷的作用,有效確保電網平穩運行;明確政府部門應當完善儲能建設政策,引導供電企業、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及其他社會主體開展儲能設施建設,推進新能源與儲能或者其他調節性電源互補協同發展,增強電力系統綜合調節能力,有效提升大電網故障應對能力,保障供電可靠性。  
《甘肅省電網建設與保護條例》強化了政府管理部門對保障電網安全運行的職責。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轄區內的電網建設與保護工作的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網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并按照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網設施保護區設立標志;明確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密集輸電通道保護聯合防控機制、電力線路走廊火災應急和森林草原火情預警聯動機制。這些規定,對于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落實政府部門職責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本次修訂的《甘肅省電網建設與保護條例》緊密銜接上位法,共用9個條文,對危害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輕質物體產權人或管理人的加固清理責任、規定范圍內進行的爆破作業的防護要求進行了詳細規定,針對甘肅省特高壓輸電線路建設實踐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填補了“密集輸電通道”立法空白,要求將密集輸電通道保護工作納入縣級以上本地公共安全管理。  
這些規定,對于推動甘肅省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和能源結構綠色轉型,促進電力產業升級和結構優化,全面提高區域電網可靠性和供電質量,以能源服務助力甘肅省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治的保障。
     
中國日報記者:修訂后的兩部《條例》,對于加強我省電網建設,提升新能源消納能力有哪些促進作用? 
馬賓: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甘肅省新能源發展加力提速。截至2022年底,全省新能源并網裝機達到3800萬千瓦,同比增長31.2%,較“十三五”末(2355萬千瓦)增長近1500萬千瓦,裝機占比53.8%,躍居全國第2,成為省內第一大電源;新能源發電量557億千瓦時;外送電量達到560.7億千瓦時,同比增長8.3%,屬于高比例新能源大規模外送型電網。 
本次修訂的兩部《條例》緊密結合我省風光資源豐富的特點,針對甘肅建設高比例新能源送端電網需要,在電網規劃科學布局,提升新能源消納能力方面作出了相關規定。
一是科學布局電網規劃。《甘肅省電網建設與保護條例》明確了電力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堅持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原則。明確新建住宅區、商業街區和工業、產業園區應當依據電網發展規劃,根據供電設施建設需要,預留電力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做到了“大規劃”與“小規劃”、整體與局部的有效銜接,對于規范電網建設、有序推進實施提供了遵循。
二是新增密集輸電通道保護要求。嚴格落實國務院關于密集輸電通道運維保障工作要求,在《甘肅省電網建設與保護條例》中,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電網企業將密集輸電通道保護工作納入本地公共安全管理,確保密集輸電通道安全穩定運行,對于我省電網建設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具有指導性作用。
三是新增新能源優先并網要求。對風、光、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發電優先并網的要求進行了規定,配套出臺了分布式電源并網、儲能建設相關鼓勵措施,將國務院部委規章的有關規定轉化固定為地方立法的相關內容,為綠色隴電外送提供了法律支持。
四是新增充電設施建設要求。在《甘肅省供用電條例》中,明確新建、改建住宅小區、辦公樓、商業綜合體等場所應當同步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鼓勵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辦公樓和商業綜合體建設充電設施,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的場所設置符合規定和標準的智能充電設施。這些規定對于提升新能源消納、推動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蘭州晚報記者:兩部《條例》實施后,供電企業將如何貫徹落實、全力助推甘肅省能源保供和轉型發展? 
行舟: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電網公司的正確領導下,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積極履行肩負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責任,扎實做好電力保供各項工作,確保了甘肅省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全省電力可靠有序供應。一是在保障電力供應上體現央企擔當。2022年,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推動甘谷、連城電廠66萬千瓦煤電復產,爭取跨省區互濟交易消除硬缺口,積極支援湖南、四川等省份保供電量128億千瓦時,全力保障電力供應平穩。二是在服務經濟發展上作出央企貢獻。全年投資超百億,祁韶直流、河西三通道等甘電外送重大工程建成投運,跨省區輸電能力提升至3390萬千瓦,甘電外送21個省市。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獲甘肅省優秀企業突出貢獻獎和優秀企業家表彰。三是在保障民生上彰顯央企作為。積極服務鄉村振興,捐贈和消費幫扶2678萬元。投資4362萬元,完成生態及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安置點配套電網建設。開展配農網工程施工轉型升級三年行動,實施配農網項目總投資達91億元。
作為貫徹執行兩部《條例》的關鍵環節之一,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將全面履行央企責任,真誠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履行好、落實好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一是依法依規行權履責。在電網規劃與建設、電力營銷與客戶服務等工作中,全面落實兩部《條例》各項規定,依法行使權利,全面履行職責義務。二是全力保障用戶權益。嚴格依照兩部《條例》要求開展供電服務,努力提高供電質量,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切實維護廣大電力用戶的合法權益。三是持續提升服務水平。深入落實國家電網公司“三個十條”,大力加強行業作風建設,為客戶提供優質、方便、規范、真誠的供電服務。四是強化政企協同配合。全力配合做好電力行政執法與相關司法活動,充分發揮《條例》對于規范和保障供用電市場秩序、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重要作用。
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將以兩部《條例》的頒布和宣傳貫徹為契機,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全省“三抓三促”行動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加快電網建設步伐,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強化電力保供工作,提升供電服務水平,為助力甘肅省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文件詳情見下:
《甘肅省電網建設與保護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23年3月30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3月30日
甘肅省電網建設與保護條例(修訂)

 (2012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30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電網規劃
 
第三章 電網建設
 
第四章 電網保護
 
第五章 服務與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保障電網建設,保護電網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電網規劃、建設、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網,是指在電力系統中聯系發電用電的設施和設備的統稱,主要由聯結成網的輸配電線路、變電站、換流站、配電站(所)和其他配電設備及附屬設施等組成。
 
法律、行政法規對電網規劃、建設、保護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電網建設遵循統一規劃、協調發展、適度超前、節能環保、優質安全的原則。
 
電網保護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電力管理部門、相關部門、電網企業和公眾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網建設與保護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電網建設與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電網企業做好轄區內的電網建設與保護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工信部門是電力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網規劃管理工作,工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網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林草、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公安、應急、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網建設與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對妨害電網建設、危害電網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電網建設與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電網規劃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網發展規劃作為電力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電力發展規劃,應當堅持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原則。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網發展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與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有關部門在編制、修訂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時,涉及電網建設的,應當征求電力管理部門和電網企業的意見。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自然資源、林草、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對變電站、換流站、配電站(所)等電網設施用地和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電網設施保護區作好規劃預留。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涵洞等基礎設施時,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統籌考慮地下電力電纜和其他地下電網設施,為其預留位置和通道。
 
第十一條編制新城區、舊城區改造及工業、產業園區規劃,應當將相應區域的電網設施建設納入其控制性詳細規劃。
 
新建住宅區、商業街區和工業、產業園區應當依據電網發展規劃,根據供電設施建設需要,預留公用供電設施用地或者用房、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
 
城市站房類配電設施應當設置防水排澇設施和應急保安用電接口,確保供用電安全。新建的變配電站(所)、備用發電機用房應當設置在地上且高于當地防澇用地高程,已建在地下的應當在改建、擴建或者技術改造時遷移至地上。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準的電網發展規劃;不得擅自占用已納入規劃的電網設施用地和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及電網設施保護區,并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非電網設施建設單位因建設需要,確需對已規劃的電網設施用地,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的位置進行調整的,應當征求電網企業意見,提供新的電網設施站址、走廊和通道的位置,并進行科學評估論證,依法辦理規劃調整手續。
第三章 電網建設
第十三條電網建設應當符合電網發展規劃和國家電力產業政策,不得重復建設。
 
電網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第十四條電網建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電網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電網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安全設施、水土保持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的供電設施所在區域規劃采用綜合管廊建設方式建設地下管線的,供電設施應當納入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十六條電網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設計方案、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批準文件實施。
 
項目管理、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相關電網建設企業或者單位應當依法實施電網建設項目,遵守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等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電網建設項目用地選址,輸配電線路路徑選擇時,應當避讓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居民聚居區、采礦區、學校和其他環境敏感區。確實無法避讓的,依法進行審批。
 
第十八條變電站、換流站、配電站(所)等用地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桿塔基礎和電力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征地;桿塔基礎使用的土地,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權利人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架空輸配電線路的桿塔基礎使用的土地,按照以下規定計算基礎面積:
 
  (一)鐵塔按照其基礎外露部分外側向外延伸一米所形成的四邊形計算;
 
  (二)桿坑和拉線坑面積按照每坑二平方米計算;
 
  (三)用以保護桿塔基礎的圍堰或者擋土墻,以該桿塔基礎的圍堰或者擋土墻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二十條架空輸配電線路的設計、建設,應當在現有技術和自然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等措施,減少對土地的使用和對森林的砍伐。
 
架空輸配電線路通過林地需要砍伐林木的,依法辦理砍伐審批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關權利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電網設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技術性規范進行規劃建設,并與周圍已建其他設施保持安全距離。
 
新建架空輸配電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以及航空保護區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跨越的區域。
 
第二十二條新建的500千伏以下架空電力線路需要跨越居民住宅或者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采取安全措施,確保跨越距離符合安全標準。因保證安全距離要求,需要對相關建筑物、構筑物進行改造或者限制其正常使用的,應當根據實際損失給予相應補償;確實無法滿足安全距離要求的,應當對相關建筑物、構筑物依法征收并給予補償。
 
新建超過500千伏架空電力線路的,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居民住宅和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確實無法避開需要跨越的,應當對相關建筑物、構筑物依法征收并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輸配電線路跨(穿)越鐵路、公路、橋梁、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關單位不得因輸配電線路跨(穿)越上述設施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者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條新建電網建設項目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后,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和電網設施保護范圍的要求,依法對需要確定的電網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
 
在公告明示的電網設施保護區內,原有的植物需要砍伐或者建筑物、構筑物需要拆除的,由建設單位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給予相關權利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在公告明示的電網設施保護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新種危及電網設施安全的植物;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危及電網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六條發電工程項目應當與電網配套工程同步納入規劃、合理安排核準和建設時序,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在已經納入規劃的電網設施用地和電網架空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及電網設施保護區,批準妨礙電網建設及電網安全運行的建設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規劃或者審批可能影響電網設施運營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時,應當征求電力管理部門及電網企業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網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非法侵占電網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動、損害、拔除電網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電源或者通訊網絡等;
 
  (四)破壞在建電網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電網設施建設的行為。
 
第四章 電網保護
第二十九條電網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加強對電網設施保護的宣傳;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
  
   (三)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對電網設施進行巡查、維護、維修;
 
   (四)落實防護措施,設立并維護電網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電網設施保護標志;
 
   (五)對重點輸配電線路實行分段管護、定期巡查;
 
   (六)及時搶修故障、處理事故。
 
第三十條電網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網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并按照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網設施保護區設立標志。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應急、氣象、林草等有關部門和電網企業建立密集輸電通道保護聯合防控機制,將密集輸電通道保護工作納入本地公共安全管理,確保密集輸電通道安全穩定運行。
 
密集輸電通道的界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已經被架空輸配電線路跨越的建筑物、構筑物,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增加高度。超越建筑物、構筑物的物體高度或者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應當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通信、廣播電視等線路設施與電網線路設施之間一般不得交叉跨越、搭掛。確需交叉跨越、搭掛的,后建方在征得先建方同意并采取滿足規范要求和符合安全標準的措施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闖入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志物;
 
  (二)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三)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導線射擊或者拋擲物體;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放飛可能影響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升空物體;
 
  (三)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四)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等;
 
  (五)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六)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七)在桿塔、拉線基礎及桿塔接地網的規定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八)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者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九)拆卸桿塔或者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者標志牌;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超過四米高度的車輛或者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不得燒窯、燒荒或者焚燒垃圾等;
 
  (三)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四)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高桿植物;
 
  (五)不得垂釣、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懸掛氣球等易漂浮的物體;
 
  (六)不得實施其他可能危害架空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電力電纜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二)不得在江河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
 
  (三)不得實施其他可能危害電力電纜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10千伏以上電網設施周圍五百米范圍內的廢品收購站、露天垃圾消納點、塑料大棚、彩鋼房以及遮陽網、防塵網、塑料薄膜等輕質物體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及時清理或者加固防護等措施,防止危及電網設施安全。
 
第三十九條在電網保護區范圍內進行施工,有可能危及電網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規定提出安全防護方案,征得電網企業同意,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網設施周圍五百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網設施安全,并征得當地電網企業的書面同意,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信部門批準。
 
在規定范圍外進行的爆破作業應當確保電網設施的安全。
 
第四十條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植的或者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高桿植物,電網企業應當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
 
因外力因素致使樹木傾倒、傾斜,危及電網設施安全的,電網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可以采取先行修剪、砍伐等必要的應急排險措施,事后應當及時告知樹木所有權人。
第五章 服務與管理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公開電網建設與保護信息,調動社會各方力量,參與電網建設與保護工作。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信部門應當會同當地公安機關、有關部門、電網企業及輸配電線路沿線單位建立群眾護線組織,或者根據需要委托輸配電線路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群眾護線組織,落實保護電網設施措施。
 
輸配電線路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合工信部門成立群眾護線組織,加強護線工作。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草部門應當會同工信、應急、氣象部門以及電網企業建立電力線路走廊火災應急和森林草原火情預警聯動機制。
 
電網企業應當結合聯動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信、應急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對阻礙電網建設施工、擾亂電網建設生產秩序、破壞電網設施、盜竊電網設施器材設備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查處。
 
第四十五條從事廢舊電力設施器材、廢舊電力金屬收購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廢舊電力設施器材、廢舊電力金屬收購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建立收購臺賬,如實登記出售人及收購物品的相關信息。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收購臺賬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電線、電纜、金具、塔材等電力物資和來源不明的銅、鋁、鉛等有色金屬。
 
第四十六條電網企業應當在下列地點和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一)人口密集地段的架空輸配電線路桿塔;
 
  (二)人員及車輛(機械)活動頻繁區域的架空輸配電線路桿塔;
 
  (三)車輛、自走式機械頻繁通行地段的架空輸配電線路桿塔;
 
  (四)輸配電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或者圍欄;
 
  (五)變電站、換流站、配電站(所)、電纜終端圍欄;
 
  (六)城鎮繁華地段電力電纜溝蓋板;
 
  (七)其他確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地點和位置。
 
第四十七條電力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泄露檢查中獲知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電網企業依法對電網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以及搶修故障和處理事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電網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法律、行政法規對電網建設與保護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供用電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23年3月30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3月30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供電設施
第三章 電力供應
第四章 電力使用
第五章 供用電合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維護供電用電秩序,確保安全、經濟、合理供電用電,保障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力供應與使用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電力供應與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電力供應與使用應當堅持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服務便利、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促進電力事業發展,協調解決電力供應與使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有利于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工信部門是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電網建設規劃,協調推進本省電網建設和電力市場建設,依職能做好電價的管理監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信部門負責電力日常運行管理以及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協調解決發電、供電和用電的相關問題,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供電、用電運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市場監管、應急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供應與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供電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供用電合同的約定向電力用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電力,及時處理公用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履行確保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的基本責任并接受社會監督。
電力用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安全有序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
在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可以委托有供電能力的單位就近供電。非經供電企業委托,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向外供電。
供電營業區內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電力供應與電能經銷業務。
售電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與電力用戶建立售電關系,依法開展售電業務。
第二章 供電設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供用電設施用地、輸配電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涉及供電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事先征求電力管理部門和供電企業的意見。
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對供電設施、受電設施進行建設和維護時,作業區域內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提供方便。
第九條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依法規劃預留共用配套電力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依法確定的電力設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
新建住宅小區的供配電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住宅小區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區內增加配電設施布點的,由小區業主委員會與供電企業協商確定;需要在公共區域增加配電設施布點的,由供電企業報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做好供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引用先進技術,改造供電設施,降低損耗,指導電力用戶科學用電、合理用電和節約用電。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協同住建、交通運輸、應急、國防動員、自然資源等部門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改造。
新建、改建住宅小區、辦公樓、商業綜合體等場所應當同步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鼓勵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 辦公樓和商業綜合體建設充電設施。
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的場所設置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智能充電設施。
第十二條 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應當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引導客戶有序充換電,暢通客戶訴求受理渠道,及時解決客戶在充換電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三條 電力用戶專用供電設施由其自行投資建設。
電力用戶專用供電設施,符合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可以保證原電力用戶用電容量和質量的,經雙方協商,供電企業可以通過其設施向其他電力用戶供電,并給予合理補償。
電力用戶可以對其專用供電設施自行維護管理,也可以與供電企業簽訂運行維護協議,委托供電企業實施有償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公用變電站內由電力用戶投資建設的供電設施由供電企業統一運行、維護和管理。在建成投運前,雙方應當就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檢修、備品備件及產權處理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五條 供電設施日常維護及管理責任范圍,按照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或者由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
供電設施、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點為日常維護及管理責任分界點。產權分界點電源側為供電設施,日常維護及管理責任由供電設施產權人承擔;產權分界點負荷側為受電設施,管理責任由電力用戶承擔。
第三章 電力供應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障基本供電,向電力用戶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等各項供電服務,指導、協助電力用戶、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承擔公共電網維修責任。
第十七條 重要電力用戶和對供電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電力用戶,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配備多路電源、自備應急電源或者采取其他非電保安措施,確保供用電穩定。電力用戶自備發電設備的,應當向供電企業備案,并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反向送電。
電力用戶按照規定應當配備多路電源而不配備,也未配備自備電源或者未采取非電保安措施的,因停電造成的損失,由電力用戶承擔。
重要電力用戶名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風、光、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發電在滿足電網安全可靠運行、確保電力連續穩定供應的前提下,供電企業應當綜合供需形勢、電源結構等因素優先安排并網。
第十九條 分布式電源接入配電網應當滿足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規程規范,并網容量規模應當綜合考慮地區負荷水平和電網消納能力,并網前應當組織系統接入論證,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儲能建設政策,引導供電企業、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及其他社會主體開展儲能設施建設,加強儲能設施安全管理,推進新能源與儲能或者其他調節性電源互補協同發展,增強電力系統綜合調節能力。
第二十一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完善需求側響應政策,采用市場化手段引導電力市場主體主動參與需求側響應,挖掘調峰資源,推動可中斷負荷用戶、可調節多元負荷資源的集中利用,增強電力系統抗風險能力。
第二十二條 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電力用戶供電,不得中斷。電網計劃停電檢修應當盡量與重要電力用戶設備檢修同步進行。供電設施計劃停電檢修,應當提前七日通知電力用戶或者公告;供電設施臨時停電檢修,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重要電力用戶。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公告或者通知時間及時恢復供電,未能按時供電的,應當及時通知電力用戶,并說明原因。
電力用戶對供電企業未能按時恢復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電力系統情況和電力負荷的重要性,會同供電企業編制負荷管理方案和事故限電序位表,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告知系統內有關電力用戶。
因電力供需緊張需要進行錯峰、避峰、限電、停電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啟動負荷管理方案,并通知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執行。
因不可抗力或者發電、供電系統發生故障等緊急狀態下需要限電、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執行事故限電序位表。
引起限電或者停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盡快恢復供電。
第二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及收費標準,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實行同網同價,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用電業務的辦理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
充電、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及收費標準,并在充電、換電站(點)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標準和依據。
電力用戶對收費標準有異議時,可以向供電企業查詢或者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投訴,供電企業和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應當保證電能計量的準確性。電力用戶對供電企業計費電能表的準確性有異議時,有權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經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電能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檢定機構應當在收到檢定申請七個工作日內將檢定結果書面通知電力用戶。
電力用戶對檢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裁決,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將裁決結果書面通知電力用戶和供電企業。誤差在允許范圍內,檢定費由電力用戶支付;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檢定費由供電企業支付,并按照檢定結果退補電費。在電能表檢定期間,電力用戶應當按期交納電費,供電企業應當提供臨時替代計量裝置,并正常供電。
第二十六條 供電企業向電力用戶供電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法分攤應當由供電企業承擔的相關費用;
(二)擅自改變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三)為電力用戶指定電力工程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四)違法設定履約項目、供電條件或者違反行業規范,變相增加電力用戶負擔;
(五)其他損害電力用戶合法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供電故障報修服務制度,公開報修服務電話,每天二十四小時受理故障報修,并迅速處理供電故障,盡快恢復供電。
自接到報修之時起,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城區內不超過六十分鐘,其他地區不超過一百二十分鐘。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向電力用戶說明原因。
第二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用電投訴處理制度。對電力用戶的投訴,供電企業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答復電力用戶,最長不得超過七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城鄉居民電力用戶有權要求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落實一戶一表、抄表到戶;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有計劃地實施。供電企業可以運用網絡和移動通信等技術手段,實行遠程抄表。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的開發主體,應當按照本省相關規定和供電企業審核意見,建設配套供配電設施。工程竣工后,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以及本省有關規定及時將小區供配電設施移交給供電企業,由供電企業供電到戶并實行專業化運營,承擔后期維護、維修、更新責任。
供電企業應當配合政府完成老舊小區一戶一表改造,改造費用由政府相關部門明確經費來源。因一戶一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資產折舊和運行維護等費用,納入輸配電價回收。老舊小區改造完成后,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國家以及本省有關規定及時將小區供配電設施移交給供電企業,由供電企業承擔運行維護責任。
第三十條 電力用戶產權范圍內的電力設施發生故障,產權人委托供電企業檢修的,供電企業應當提供檢修服務,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需要對淘汰企業、關停企業或者環境違法企業實施停電的,應當書面通知供電企業,明確停電、復電時間并附相關法律文書。
按照要求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電力用戶,并在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監督下實施。
第四章 電力使用
第三十二條 電力用戶發用電工程建設與改造,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供電企業申報并辦理相關手續;供電企業應當提供相應的業務、技術咨詢,并對電力用戶發用電工程進行檢驗,發現電力用戶發用電工程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力用戶并指導其制定解決方案。存在隱患的電力用戶發用電工程,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條 電力用戶應當對其用電設施的安全負責,加強用電設施和分布式、自備、儲能等電源的維護和管理,預防和消除對電網安全和電能質量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做到合理用電、安全用電。
電力用戶分布式、自備、儲能等電源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行業規程進行使用、管理和報廢。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推廣應用智能交費技術。電力用戶選擇智能交費方式的,供電企業應當規范開展電費實時測算,及時發送電費余額預警、停電復電等信息,并提供相關操作指引,滿足電力用戶便捷購電和交費的需求。
第三十五條 供用電雙方可以協商確定采用預購電、分期結算等方式支付電費。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電價。
第三十六條 電力用戶不得有下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二)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
(三)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
(四)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加封的電力設備;
(五)擅自遷移、變動或者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電力用戶受電設備;
(六)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并網;
(七)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政府批準的負荷管理方案和事故限電序位表。
第三十七條 禁止物業服務企業、商業綜合體、寫字樓等房屋經營、管理企業擅自拉閘限電和違規加價,以停電方式催交物業管理費用和其他費用。電力用戶有權對其擅自拉閘限電、停電催交費用和違規加價的行為向電力管理、住建、市場監管部門投訴,電力管理、住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電力用戶、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
電力用戶可以委托供電企業、售電企業等第三方代理人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
電力市場化交易依托電力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價格由市場化機制形成。
第三十九條 電力用戶依據交易規則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售電企業不得拒絕電力用戶的合理售電要求。售電企業在提供售電服務及增值服務時,應當依法向電力用戶披露相關服務信息,并對服務中獲取的電力用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 供用電合同
第四十條 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在正式供電前,應當依法訂立供用電合同,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專線電力用戶電氣設施由電網調管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簽訂調度協議。
第四十一條 電力用戶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變更用電、終止用電或者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應當按照供電企業公告的用電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電力用戶因破產、注銷等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七日內向供電企業申請辦理拆表銷戶和電費結算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供電企業可以依法終止供電用電關系。涉及生活用電的,應當重新辦理用電手續。
參加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因破產、注銷等終止經營的,還應當同步向電力交易機構申請辦理退出電力市場交易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照法定的職責和權限,有權向供電企業、電力用戶了解電力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查閱有關資料,進入現場進行檢查。供電企業、電力用戶應當給予配合。
電力執法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由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四十四條 供電企業在日常抄表、巡查等工作中發現用電信息或者電力設施運行異常,經判斷可能因電力用戶用電設施設備或者用電行為引起的,可以對電力用戶下列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狀況進行檢查:
(一)受(送)電裝置中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狀況;
(二)保安電源、并網電源和自備電源安全運行狀況;
(三)電能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繼電保護和自動控制裝置、調度通信裝置等安全運行狀況;
(四)其他需要依法檢查的設施設備安全運行狀況。
對于檢查發現的問題,供電企業應當書面通知電力用戶,電力用戶應當及時整改;電力用戶拒不整改的,供電企業應當報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及時處理;電力用戶拒不整改對電網運行安全構成現實危險的,供電企業可以依法中止供電。
供電企業檢查人員不得操作電力用戶用電設施,因操作給電力用戶造成損失的,供電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下列方法不計或者少計電能的行為,為竊電行為:
(一)在發電企業的發電設施、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或者其他電力用戶的用電設施上擅自連接用電的;
(二)繞越法定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的;
(三)偽造、非法開啟法定的或者經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或者供電企業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的;
(四)故意損壞法定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的;
(五)故意使法定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用電的;
(六)采用其他方法竊電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竊電行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舉報。供電企業發現竊電行為時,應當立即制止,保護現場,保留證據,依法采取停電措施,并及時報電力管理部門查處;情節嚴重的,報公安機關查處。
竊電量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計算確定。
第四十六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力供應與使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電力企業和電力用戶電力供應與使用的行政處罰信息,并向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推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社會化應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供用電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發電企業,是指依法從事電力生產,將化石能源、水能、核能以及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轉換為電能的企業。
(二)供電企業,是指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輸配電網,擁有電網資產,取得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負責電網調度運行、提供輸配電服務、向其供電營業區電力用戶提供供電服務的企業。
(三)售電企業,是指提供售電服務或者配售電服務,在零售市場與電力用戶確立售電服務關系,在批發市場開展購售電業務的企業。
(四)電力市場主體,是指發電企業、供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通過市場化方式開展電力交易的主體。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甘肅,“新能源優先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