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活躍的‘碳市場’,對于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能起到巨大促進作用。”中國能源研究會研究員、中國能源研究會碳中和產業合作中心主任黃少中如是說。
作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2021年7月16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碳市場”)啟動上線交易,如今恰好滿一周年。
我國在什么環境和背景下啟動的“碳市場”?“碳市場”應發揮哪些作用?又需要面對哪些難題?未來我國“碳市場”如何實現健康發展?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業內多位專家學者。
我國“碳市場”面臨全球最沉重的“控碳”任務與壓力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GDP還要增長,能源和電力需求也同樣需要增長,能源規模還在擴大,所以‘控碳’難度就更大。”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介紹,“再加上,我國能源結構以煤為主,全球50%以上的煤電在中國,而歐美國家則以新能源和油氣為主。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國‘控碳’比西方發達國家要更難一些。”
因此,我國啟動運行的“碳市場”,需要面對全球規模最大的“控碳”任務,承受各國均未承受過的“控碳”壓力。
“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后期,經濟增長保持一定水平,經濟結構偏重,增長動力偏傳統,以化石能源為主的能源結構偏固化,再加上區域發展存在差異,我國‘控碳’相比發達國家難度更大。”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企業評價研究室主任周健奇介紹。
“時間緊、任務重。”黃少中這樣描述我國的“控碳”目標任務,作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第一大國,我國碳排放量超過經合組織國家的總和。“另外,從碳達峰到碳中和,我國承諾用時30年,而西方發達國家通常承諾50到70多年不等。”
“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實現‘雙碳’目標,我國既要調結構,更要在保障化石能源大規模供給和消費的前提下轉變方式。”周健奇表示,我國以化石能源為主的能源生產和消費模式已經固化多年,最根本的是理念的固化,直接表現就是粗放。這種固化下來的、粗放的能源生產、流通和消費模式,對于溫室氣體和污染物減排十分不利。“‘控碳’不僅要靠技術革命,還要推進能源消費、供給和體制革命,以及加強國際合作。”
“發達國家控的是存量碳,而我們必須在控存量碳的同時,還要應對增量碳。”林伯強分析認為,在“控碳”路徑選擇方面,盡管我國與發達國家都采取用新能源系統替代舊能源系統的路子,但在解決煤電退出問題上則有著不同的路徑選擇。“因為發達國家的煤電很少且很老,而我國的煤電卻有很多且很新,所以發達國家的處理方式就是直接關停或者拆除,而我國是通過減少煤電利用小時數來給新能源、清潔能源騰出發電空間,讓煤炭和煤電發揮基本保障作用。”在這方面,我國與西方發達國家的思路有所不同,也可看成是我國在“控碳”路徑上的創新。
構建“碳市場”能激發能源供需兩端的“控碳”積極性
“建設‘碳市場’,是實現‘雙碳’目標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意義非常重大。”黃少中說。
說到碳中和產業,林伯強認為,這個產業的范圍太廣,并不好定義。“實際上很多產業都與碳中和相關,碳中和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能源需求側和供給側。盡管很多人覺得碳中和產業很容易理解,但是人們對于碳中和產業是很難下定義的。”
關于碳中和產業的發展情況,林伯強主要就能源供給側和需求側兩端進行了介紹,“處在供給側的碳中和產業比較容易理解。目前我國化石能源消費占比達到84%以上,今后要讓非化石能源消費占到80%以上,所以必須改變能源結構。這些與改變能源結構相關的產業,即非化石能源產業就是最大的碳中和產業,其中包括發展風電、光伏、電動汽車、氫能、智能電網,另外還有CCUS產業。”而在能源需求側,林伯強認為碳中和產業就更豐富了,“比如說節能低碳改造和發展循環經濟,另外還有產業結構調整,包括淘汰高碳產業、培育低碳產業,并讓低碳產業更快地與第三產業融合,所有這些都屬于碳中和產業。”
“隨著碳技術的進一步成熟和應用普及,碳中和產業涉及的領域還會擴大,產業細分也會進一步深化。”周健奇認為,在廣義范圍內分析,我國碳中和產業正處于成長培育之中,在關鍵點位都作了相應布局,有些還處于世界前列。“盡管目前沒有統一的統計口徑,但整體的成長性可以通過一些細分領域來體現,例如新能源的制造和生產即是如此,我國已成為全球新能源制造大國、新能源發電大國,并具有一定的技術領先性。氫能和儲能行業技術創新穩步推進,碳交易市場建設也已經探索多年。”
黃少中分析認為,“碳市場”在促進碳中和產業發展上將產生四方面積極影響。一是可以讓高碳行業通過碳減排獲得收益,從而促進能源生產與消費兩端發展碳中和產業的積極性。二是通過分配寬松適度的碳排放權配額指標,以達到活躍市場、發現價格的目的,并以價格作為激勵推動碳排放企業發展綠色低碳技術。三是推動增加林業碳匯和CCUS產業發展,實現生態修復。四是依托全國“碳市場”提供的價格信號,為資本投向優質碳中和產業提供融資參考。
用能成本增加是發展“碳市場”面臨的最大難題
控制碳排放,實現碳中和,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克服一系列困難。
“根據有關機構的統計,要落實‘雙碳’目標,到2050年僅面向我國能源系統碳中和的新增投資就需要100萬億至140萬億元人民幣。”黃少中補充說,我國發展碳中和產業還有巨大的資金缺口。
而當談到我國碳中和產業技術發展情況時,多位專家表示優勢與劣勢并存。
黃少中介紹:“雖然我國在光伏、風電和特高壓輸電技術等方面發展很好,并且已經取得國際領先優勢,但在‘控碳’方面還缺乏一些核心技術,如在高性能電磁材料、氫動力等方面仍然落后于一些西方發達國家。”
周健奇認為,我國在“控碳”方面的突破性技術創新不足。“很多技術瓶頸如果僅限于大氣污染防治可以暫不考慮,但如果是‘控碳’則必須突破。而且,有些大氣污染防治的辦法解決不了‘控碳’的實質性問題。目前的技術創新以改進型為主,消費行業減碳的重大突破性技術很少,存在較大瓶頸。此外,氫能技術、儲能技術、碳回收技術等的創新均須強化和加速。”
林伯強同樣認為,我國在“控碳”方面的確存在一定技術劣勢,不過在新能源發展方面是有優勢的,相關技術已經走在世界前沿。
當然,在周健奇看來,我國在“控碳”方面還需要做好能源精益消費模式創新,“我國迫切需要形成與新時代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能源精益消費模式,實施綠色低碳供應鏈管理。但由于長期的粗放式發展,以及傳統的消費理念固化程度高,想根本性轉變還須多方努力。”此外,她還認為,我國在一些關鍵點例如碳交易、微電網等方面,仍需要探索適宜的發展路徑。
那么,該如何克服這些困難,推動“控碳”目標順利實現呢?黃少中認為,光靠有為政府肯定是不夠的,還必須依靠有效市場的協調發力。
做大“碳市場”的同時要做好三個市場的銜接
說起市場化“控碳”,人們最先想到的就是“碳市場”。然而,“碳市場”并非唯一的市場化“控碳”機制,綠證市場、綠電市場也同樣能夠發揮“控碳”作用。
在上述三個市場當中,“碳市場”在我國起步較早,2013年已在部分省市啟動試點;2021年7月16日,全國“碳市場”啟動上線交易。2017年,我國啟動全國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交易。2021年9月7日,全國綠色電力交易試點啟動。至此,碳市場、綠證市場、綠電市場在全國范圍內均得以啟動。
“綠證市場和綠電市場,是通過負荷側消費綠電的方式促進綠色能源更多地取代化石能源以實現‘控碳’;‘碳市場’,是通過增加碳排放企業生產成本的方式促進化石能源低碳轉型來實現‘控碳’。”談到三個市場的關系,黃少中認為盡管它們各有特色,但功能基本相同,都是為了實現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
國網能源研究院副總工程師兼企業戰略研究所所長馬莉曾刊文指出,綠電、綠證、碳交易等“綠色交易”之間協調性不足。比如,“碳市場”核算體系對企業綠電消費尚未做精細化考慮,如果用戶購買的綠電不能直接體現到碳排放核算中,就會影響用戶購買綠電的積極性;再比如,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綠電等體系與CCER碳減排體系相對獨立,對可再生能源形成雙重激勵,對有考核責任的用戶形成重復考核,電力市場可再生能源政策和碳市場政策之間需加強協同。
“三個市場應該各自發揮優勢、克服自身缺點,盡快實現銜接和融合。”黃少中認為,要避免出現重復考核或者重復激勵的問題,要順暢綠電、綠證與碳排放權配額的抵扣關系,更應避免一份綠電分別在三個市場重復交易、重復獲利。
至于如何形成促進綠電、綠證和碳交易等“綠色交易”協調的體制機制,馬莉建議,一是探索綠證作為用戶側間接碳排放核算的憑證;二是推動電力行業控碳減碳政策關聯耦合、彼此配套,尤其是避免可再生能源相關政策之間出現交疊重復;三是加快完善綠色電力證書體系,推動綠證的國際互認。
“目前,這三個交易市場還只是好看而已,規模都比較小,即便三者實現聯動,用途應該也不算特別大。所以,今后必須要完善市場,提升交易量,使之具有發現價格和定價的能力。關于這方面,還有很多很多事情需要做!”林伯強分析說。
中國綠色電力證書認購交易平臺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全國有5000多名認購者,共認購超過309萬個綠證(其中包括補貼綠證、無補貼綠證、綠電綠證)。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數據,去年啟動的首批綠電交易試點共成交電量近80億千瓦時。在碳交易方面,根據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公布的數據,在第一個履約周期全國“碳市場”累計成交配額近1.8億噸、累計成交金額近77億元,規模不大。而今年以來,“碳市場”依舊低迷,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的數據顯示,截至7月中旬,約有70個交易日成交配額以兩位數計。
“由于‘碳市場’剛剛起步,對碳排放權配額的分配有些寬松,以至于各市場主體基本能完成指標任務,即使個別企業遇到困難,其所歸屬集團還可以通過內部企業相互調劑配額來幫其完成指標,不需要到市場上購買。因此,當前‘碳市場’還不夠活躍,表現為交易規模不大、交易價格不高。”黃少中說。
“控碳”關鍵在于構建“碳價”與“碳成本”的傳導機制
既然目前的“碳價”偏低,那能不能將“碳價”與碳中和服務產業成本直接掛鉤,實現物理定價呢?
林伯強認為,目前還無法核算碳中和產業的成本,也就無法對“碳”進行物理定價。正如前文提到的那樣,碳中和產業覆蓋的范圍太廣,至今業界無法給出明晰的定義,當然也就無法確定碳中和產業的范圍,又何談對之進行成本核算與定價。
碳中和產業不像能源環保產業那樣集中度高、產業鏈清晰、成本容易核算,所以核定能源環保產業的成本相對容易,而核定碳中和產業的成本幾乎不可能。因此,給碳進行物理定價也基本停留在理論層面。
“從機制上來說,國內外通用的碳定價方式主要有碳交易、碳稅兩種。碳定價需要根據各經濟體的排放特征、產業發展以及國際協定等多方面因素來定,最終目標都是引導減少碳排放。”馬莉認為,碳定價需要考慮保障電力供應和承接其他行業減排任務,單純從物理定價出發考慮,可能難以兼顧多方面因素。
“開展碳交易的兩個目標,一是增加化石能源成本,二是提升清潔能源的競爭力。”林伯強建議,目前最重要的是將“碳價”加到電價當中去,疏導給終端用戶。然而,當前碳交易所產生的“碳成本”和“碳價”,并沒有影響到電力終端消費者。
事實也正是如此,煤電市場化交易價格以“炭”為錨,而不是以“碳”為錨,設置煤電市場化交易價格上下浮動范圍的參考因素也并不包括“碳成本”。
“所以碳交易市場的另外一邊還是電力價格改革,只有把‘碳成本’反映到電價里頭去,最終才能真正影響產業結構調整、低碳消費、循環經濟發展等等。”林伯強表示,“碳市場”產生的“碳成本”和“碳價”,還需要通過電力市場傳導給終端消費者,這樣才能夠真正發揮“控碳”作用。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