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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確省內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600-760元/噸

2022-06-24 09:42:11 河南省發改委

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轄市發展改革委、濟源示范區發改統計局,各煤炭生產企業、燃煤發電企業(控股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303號)精神,引導我省煤炭(動力煤,下同)中長期交易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推進煤、電上下游協調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省內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產煤炭與外調煤炭到燃煤電廠價格相近”原則,綜合考慮我省煤炭、電力生產和市場運行實際情況,統籌兼顧煤、電雙方利益,確定省內煤炭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為每噸600—760元(5500千卡,含稅),其他熱值煤炭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按熱值比相應折算。該價格合理區間在2022年6—9月進行試運行,試運行期滿后,根據煤炭市場價格監測和成本調查情況,對價格合理區間實施動態調整。

二、健全煤炭生產流通成本調查制度。選取財務管理規范、生產經營正常的典型煤炭生產企業作為調查樣本,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定期成本調查。當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超出合理區間時,可隨時啟動應急成本調查。煤炭生產企業應健全企業會計核算制度,完整規范記錄生產經營情況,及時準確報送煤炭生產、流通成本等數據。

三、完善煤炭市場價格監測制度。以省內煤炭生產企業和燃煤發電企業為定點監測單位,依托河南省價格監管大數據平臺開展煤炭市場價格監測,及時準確掌握煤炭企業生產量、庫存量、交易量、中長期合同和現貨交易價格,以及燃煤發電企業中長期合同、現貨市場的省內外煤炭到貨量和到廠價格。堅持常規監測與應急監測相結合,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和工作需要,適時適當調整監測周期。各煤炭生產、燃煤發電企業要認真做好數據報送工作,確保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時效性。

四、加強煤炭市場價格調控監管。煤炭生產、燃煤發電企業要在煤炭價格合理區間內自主協商形成中長期交易價格。當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在合理區間內運行時,燃煤發電企業應在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設置上網電價與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掛鉤的條款,有效實現煤、電價格傳導;當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超出合理區間時,充分運用《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手段和措施,引導煤炭價格回歸合理區間。加強煤、電中長期合同履約監管,對相關企業因不履約、打折扣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和“信用中國(河南)”網站公示。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的公告》(2022年第4號)規定,及時查處煤炭領域經營者捏造和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無正當理由大幅度或者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等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煤炭市場良好價格秩序。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

2022年6月22日

附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2〕3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有關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根據《價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

煤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初級產品,電力供應和安全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要立足以煤為主的基本國情,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綜合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引導煤炭(動力煤,下同)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完善煤、電價格傳導機制,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推動煤、電上下游協調高質量發展。

二、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

煤炭價格由市場形成。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綜合采取供需銜接、儲備吞吐、進出口調節、運輸協調等措施,促進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當煤炭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將根據《價格法》第三十條等規定,按程序及時啟動價格干預措施,引導煤炭價格回歸合理區間;當煤炭價格出現過度下跌時,綜合采取適當措施,引導煤炭價格合理回升。

從多年市場運行情況看,近期階段秦皇島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長期交易價格每噸570~770元(含稅)較為合理(晉陜蒙相應煤炭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見附件),煤炭生產、流通、消費能夠保持基本平穩,煤、電上下游產業能夠實現較好協同發展。適時對合理區間進行評估完善。

三、完善煤、電價格傳導機制

引導煤、電價格主要通過中長期交易形成。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在合理區間內運行時,燃煤發電企業可在現行機制下通過市場化方式充分傳導燃料成本變化,鼓勵在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設置上網電價與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掛鉤的條款,有效實現煤、電價格傳導。

四、健全煤炭價格調控機制

(一)提升煤炭市場供需調節能力。進一步完善煤炭產供儲銷體系,保障煤炭產能合理充裕,完善煤炭中長期合同制度,進一步增強政府可調度儲煤能力,完善儲備調節機制,適時收儲投放,促進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增強鐵路煤炭集疏運配套能力。建立健全煤炭需求側響應機制,必要時合理調節煤炭消費。

(二)強化煤炭市場預期管理。健全煤炭生產流通成本調查制度和市場價格監測制度,為開展煤炭價格調控、評估完善煤炭價格合理區間提供支撐。及時發布煤炭市場和價格信息,強化煤炭價格指數行為評估和合規性審查。煤炭價格超出合理區間時,充分運用《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手段和措施,引導煤炭價格回歸合理區間。

(三)加強煤、電市場監管。嚴禁對合理區間內的煤、電價格進行不當行政干預,嚴禁違規對高耗能企業給予電價優惠。健全行業信用體系,強化煤、電中長期合同履約監管。密切關注投機資本動向,加強期現貨市場聯動監管,堅決遏制資本過度投機和惡意炒作。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密切關注煤、電市場競爭狀態,強化反壟斷監管;及時查處市場主體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價格串通等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煤炭價格干預措施實施后,嚴肅查處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的違法行為,典型案例公開曝光。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執行。進口煤炭價格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河南,省內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