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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給發電供熱企業或熱值低于6000千卡的煤炭一般可視為動力煤

————煤炭價格調控監管政策系列解讀之六



2022-05-23 10:29:03 國家發改委

國家和地方有關文件明確了煤炭(國產動力煤,下同)銷售價格的合理區間。為抓好政策落地實施,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組織重點煤炭和電力企業、相關行業協會、市場資訊機構召開專題會議,就如何界定動力煤等重點問題進行交流研討。

會議認為,凡以發電、機車推進、鍋爐燃燒等為目的,產生動力而使用的煤炭屬于動力煤。按照科學合理、簡便可行、符合行業實際的原則,可以從流向和熱值兩個角度對動力煤進行界定。從流向角度看,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直接或間接銷售給發電供熱企業用作燃料的煤炭,不論煤種和熱值,均應視為動力煤。從熱值角度看,根據多年情況,熱值低于6000千卡的煤炭,主要用于發電供熱,是必須穩住的煤炭基本盤,一般可視為動力煤。煤炭生產經營企業銷售的熱值低于6000千卡煤炭,如無明確合同、發票等證據證明其最終用于煉焦、化工等非動力用途,一般可視為動力煤。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發電供熱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