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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業不得通過不合理提高流通費用等方式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銷售價格

————煤炭價格調控監管政策系列解讀之五



2022-05-19 09:55:33 國家發改委

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的公告(2022年第4號)提出了哄抬價格的具體行為表現。煤炭生產經營企業與需方簽訂合同時,不得通過不合理提高運輸費用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費用等方式,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銷售價格。

例如,蒙西煤炭(5500千卡,下同)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為460元/噸,當地某煤礦與電廠簽訂的一份中長期合同中,約定出礦價格為460元/噸,并要求電廠承擔從煤礦到上站裝車的流通費用150元/噸,如煤礦到上站裝車的合理流通費用實際僅為50元/噸,煤礦實際上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銷售價格,存在涉嫌哄抬價格行為。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煤炭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