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節后,大家都十分清楚,市場的情況這里就不再贅述了。昨天開始,政策上釋放了一個突出的信號,直接導致今日港口煤價的回調。
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局要出手了!
發改委權限的讓渡,說明要動真格的了。
而且,在征求意見稿中,對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和法律適用條款都予以明確。先明確標準,再廣泛宣傳,最后開始依法懲治。這是一般的規律。
相較于其他部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具有有執法權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其監管職責涵蓋了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物價、餐飲監管、酒類產品監管等部門職責。現在成立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基本都是以整合工商局、食藥局、質監局三個執法單位基礎上而成立的,有行政執法權。
此前,發改委對價格超限問題進行的是提醒約談,敦促超限企業將價格調整至合理區間。比如5月10日針對內蒙古的個別洗煤廠和煤礦較大幅度超過當地煤炭價格合理區間上限的,就是這樣做的。
今日,國家發改委出臺煤炭價格調控監管政策系列解讀之三——各環節煤炭價格均應在合理區間內。
解讀中講到:近期,國家和地方有關文件明確了港口、出礦環節煤炭(國產動力煤,下同)價格合理區間。對于港口、出礦環節以外,在車板、到廠等環節銷售的煤炭,扣除流通環節合理費用后,折算的出礦價、港口價也應在合理區間內。
例如,山西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為每噸570元,當地某煤礦與電廠簽訂的一份中長期合同中,約定到電廠交貨,到廠價格為每噸800元,如煤礦到電廠的合理流通費用為每噸200元,扣除合理流通費用后折算的出礦價格為每噸600元,超出合理區間上限,存在涉嫌哄抬價格行為;若約定的到廠價格為每噸750元,扣除合理流通費用后折算的出礦價格為每噸550元,則在合理區間范圍內。
這篇文章怎么理解?
之前似乎也出臺過類似的管控舉措,但是很少有像這次這樣具體舉例的。那么這說明什么?說明政策上闡釋到位,不僅有理論、有法理,還有具體案例,這樣讓大家既能在理論層面有所認知,也能在操作層面參考執行。可謂是上得廳堂、下了廚房。
然后,緊跟著,5月1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印發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說明后續的執法有了真正的抓手了。
待意見征求完畢,該《指導意見》正式下發之日開始,再有“來犯者”,必將嚴懲不貸。
正因此,今日港口市場煤價開始回落。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