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煤炭市場上存在五花八門的價格、價格指數,它們都是什么含義呢?我國現行的煤炭定價機制是怎樣的,為何國家要調整煤炭長協定價的公式呢?本文主要梳理這些問題。
一、煤炭價格類型梳理
根據煤炭所處的節點不同,可將煤炭價格分為坑口價、車板價、平倉價、庫提價等多種類型,具體如表1所示。
目前,市場上的煤炭價格指數主要分為產地、中轉地及消費地三類。其中,產地價格指數主要為“三西”地區各自的煤炭交易中心發布的價格指數;中轉地價格指數即港口價格指數,代表性指數為環渤海價格指數(以5500大卡為代表)、CCTD指數、NCEI國煤下水動力煤(808, -14.00, -1.70%)價格指數、CCI 指數等,該類價格指數使用最為普遍,是現行電煤長協定價的主要依據之一;消費地價格指數的代表為中國沿海電煤采購價格綜合指數。煤炭價格指數具體如表2所示。
現行煤炭定價機制
自2016年11月國家發改委、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于加強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保障煤炭中長期合同履行的意見》的通知(發改運行[2016]2502號)以來,我國煤炭定價機制進入“新雙軌制”階段,即長協價與市場價并行的雙軌制。“新雙軌制”區別于90年代的“舊雙軌制”,彼時煤炭計劃價、指導價和市場價并存:國有大礦首先要完成煤炭產量定額并按國家統一低價(計劃價)出售給電力、鋼鐵、冶金、化工、交通等重要下游行業,超定額煤炭才能在限定范圍加價(加價部分有指導價),小型煤礦價格隨行就市(市場價)。
“新雙軌制”下,國有大礦對下游發電供熱用煤企業執行長協價,非電熱企業購煤可采用市場價。長協煤覆蓋了我國煤炭供應總量的80%左右,長協機制可以說是“市場壓艙石”,可有效防范煤炭價格大幅度波動,因此是國家監控的重點。2017年以來煤炭長協價執行“基準價+浮動價”的定價機制,其中,2017-2021年下水煤基準價為535元/噸,煤炭價格區間范圍為470-600元/噸。
2021年經歷煤炭市場價格暴漲暴跌后,國家相關部門開始重新考量長協價的定價模式,并在11月發布《2022年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履約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下水煤合同基準價上調為700元/噸,較2017年以來執行的535元/噸基準價上調接近31%。浮動價采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綜合價格指數、環渤海動力煤綜合價格指數、CCTD秦皇島動力煤綜合交易價格指數、中國沿海電煤采購價格綜合指數4個指數,選取每月最后一期價格,各按25%權重確定指數綜合價格,指數綜合價格比基準價每升降1元/噸,下月中長期合同價格相應同向上下浮動0.5元/噸;煤炭價格區間為550-850元/噸。
2022年2月24日、28日,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關于做好2022年煤炭中長期合同監管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完善煤炭長協定價機制,相比去年11月的意見稿,核心變動有三:基準價調至675元/噸,合理區間為570元/噸-770元/噸;浮動價參考指數剔除發電側電煤采購價格指數;首次明確晉陜蒙坑口煤長協價合理區間。本次正式文件中的基準價下調3.6%,浮動區間下限調高了3.6%、上限調低了9.4%,波動區間收窄。業內主流看法認為,此次政策調整是為了照顧煤電企業利益,意見稿的基準價及浮動區間設置對改善煤電企業大面積虧損沒有幫助。浮動價參考指數剔除發電側電煤采購價格指數(CECI),主因CECI 價格波動以及與長協價的偏差過大,且存在時間最短。而設置晉陜蒙出礦環節(坑口煤)長協價的合理區間,則是因為晉陜蒙三省區煤炭產量和外調量在全國占比中均超過70%,煤炭中間流通環節成本費用相對穩定,出礦環節價格波動大,是開展價格調控的“源頭”。
煤炭長協定價公式的演變
煤炭長協定價公式的演變如表3所示。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