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大戰的硝煙已經彌散到全球各個國家、各個地區、各個行業,而且愈演愈烈,發展中大國面臨極其嚴峻的挑戰和異常艱難的選擇。
為在這場大戰中占領先機,我國政府將逐步出臺中國解決方案,即“1+N”系列文件和政策,其中,“1”就是2021年9月22日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發【2021】36號文)。根據“1”號文,各部門、各地方、各行業及各類企業都在學習、探討、研究、規劃、布局、應對,以尋找更好的解決方案。
隨著碳排放大戰在全球不斷推進,國際政治、外交關系、經濟發展、能源安全、金融市場、軍事實力等也在不斷演變,以美國馬首是瞻的美歐聯盟舉起科學和道德的大旗,或將在政治、經濟、能源、金融、甚至軍事上翻云覆雨、攪起紛爭、挾持諸國。
為防范國家風險,避免陷入圈套,在碳排放大戰中,發展中國家需要堅持底線思維,務實穩妥推進。
一、國家目標如何合理排序?
國家有很多目標,包括政治穩定、國家安全、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共同富裕、就業提高、教育普及、能源安全、糧食安全、通脹降低、污染控制、政府高效、腐敗減少、犯罪率低、碳排放低等。每一個目標的推進都有成本,都需要投入,但投入了也不一定會達到理想的結果。
所以,根據國家財力可能性,每個國家都將目標按輕重緩急難易列出順序,進行規劃和預算。作為發展中國家,在政治穩定和國家安全的前提下,首要目標必須是經濟發展、民生改善、能源安全、污染控制等。雖然美歐聯盟聯手進行全球施壓,但是降低碳排放不應該是發展中國家的首要目標之一,除非美歐聯盟用更多的資金補償和技術支持作為交換。
在“1”號文“工作原則”中特別指出,“立足國情實際,統籌國內國際能源資源,…,堅決維護我國發展權益。”這里,中國的“發展權”應該也必須是第一要務。
在“總體要求”中指出“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空間格局,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低碳的高質量發展道路,確保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這里“保護環境”、“生態優先”都是控制并降低各種污染排放,可見,“污染控制”也是主要目標之一。
“工作原則”中又指出,“處理好減污降碳和能源安全、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糧食安全、群眾正常生活的關系,有效應對綠色低碳轉型可能伴隨的經濟、金融、社會風險,防止過度反應,確保安全降碳。”這里,一是“減污”置于“降碳”之前;二是能源安全、產業供應鏈安全、糧食安全。群眾正常生活不應因為“減污降碳”受到明顯的負面影響。所以,能源安全、產業鏈安全、糧食安全、民生保障也是第一要務,不應受到損害。
中央政府工作報告也多次強調“發展是解決我國一切問題的基礎和關鍵。”一旦經濟增長停滯,不僅產業升級轉型失去動力,止步于發達國家門檻前,現有市場份額也將被其他國家蠶食,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就地方而言,雖然不再“唯GDP論”,但民生改善、社會保障、環境治理乃至生態文明建設,都離不開經濟發展的支撐。
在現階段,任何發展中國家都不會將“降碳”其置于優先序列,如果強行提升其優先等級,其他目標實現將受到負面影響。完整準確認識并理解“降碳”的緊迫性與重要性,才能合理排序國家和地方目標,編制出務實的“雙碳路線圖”,不至于因噎廢食、本末倒置。
二、國際斗爭還是國際合作?
既然碳排放是一場全球性的、系統性的、曠日持久的大戰,發展中國家就需要有應對這場全面、持久大戰的準備、布局和對策。
在“1”號文“工作原則”中明確“統籌做好應對氣候變化對外斗爭與合作,不斷增強國際影響力和話語權,堅決維護我國發展權益。”這里,“對外斗爭”置于“合作”之前,未來或在“N”文件中進一步細化以下問題:
1、跟誰斗爭?即斗爭的主要對象是誰?
2、為什么斗?即斗爭的正義性在哪里?
3、怎么斗爭?即用什么武器和方式去斗?
4、能否斗贏?如果斗輸了怎么辦?
如果“對外斗爭”斗贏了,才會贏得“對外合作”的機會和優勢。如果斗輸了,在合作中,只能不斷地退步和妥協,甚至不得不犧牲國家的優先目標作為代價。
可見,“對外斗爭”是前提,是基礎,也是難題,將考驗“斗爭小組”的立場、經驗、能力和智慧。
三、發達國家VS發展中國家?
在“1”號文“提高對外開放綠色低碳發展水平”中提到“積極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國際談判,堅持我國發展中國家定位,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維護我國發展權益。”這里提出“堅持我國發展中國家的定位”有什么用意?
1、我國究竟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
2、如果不“堅持”了,中國是否就成了發達國家?
3、成了發達國家,有什么問題?
4、仍然是發展中國家,有什么好處?
2016年簽署加入《巴黎氣候變化協定》時,無可爭議的,中國還是發展中國家,承擔有“區別”的責任。按照協定,發達國家需要在資金和技術等方面支持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減排。經過了5年,中國這么快就升級為發達國家了嗎?
美歐聯盟已經在WTO等組織取消了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地位,也試圖在碳減排和氣候問題上,將中國歸類到發達國家,承擔與發達國家“共同”甚至更大的責任。
中國的碳排放總額占全球約30%。如果被認定為發達國家,中國就需要承擔30%的“共同”責任,一正一反差異甚大,斗爭還沒開始,就已輸了全局。
未來的“對外斗爭”中,“堅持我國發展中國家的定位”將始終是斗爭的焦點和議題。
四、先立后破就是不立不破?
在“1”號文“工作原則”中特別明確,“有效應對綠色低碳轉型可能伴隨的經濟、金融、社會風險,防止過度反應,確保安全降碳。”這里,如何理解“安全降碳”?
現階段,我國碳排放與經濟發展尚未脫鉤,存在緊密的正相關關系,人為限制碳排放增量,將直接抑制經濟增長,就是“不安全降碳”。如果“一刀切”關停式“降碳”,即需要降多少碳,就相對應地關停多少產能,連需要升級改造的工廠都可能消失了,與“1”號文相違背,也限制了我國節能減污降碳技術和產業的發展。
擺正碳排放的位置,當未來我國節能減污降碳的技術和管理水平大幅提升后,經濟發展不但不會受到抑制,反而會更具效率,更有比較優勢。
若因“降碳”造成大批企業關停,不僅供應鏈受損,更關系到“能源安全、糧食安全、居民就業、群眾正常生活”等問題,因“碳”返貧,顯然是“不安全降碳”。
以能源行業為例,傳統能源排放的二氧化碳占全球排放總量的90%以上,所以對能源行業而言,降碳就是減少傳統能源的使用,其中煤炭首當其沖。
主要用于發電、供熱、工業和化工的煤炭,是發展中大國,特別是中國、印度等國的基礎能源,但任何用途的煤炭使用,包括所謂的“煤炭清潔利用”都得排放二氧化碳。在煤炭應用技術進步緩慢的歷史背景下,節能的邊際效益越來越小,邊際成本卻越來越高。
煤炭應用“安全降碳”的前提條件,一是可再生能源替代的綜合成本(包括系統成本)不高于利用煤炭的綜合成本(包括環境成本);二是可再生能源替代必須達到相當的規模,電量充足;三是替代必須安全可靠穩定。
達到“安全降碳”的前提條件,就是“立”,“立”后再“破”即取代傳統能源。如果先破后立,更可能的情況是“破”了,而后續無法“立”。2021年下半年,全國范圍內的“拉閘限電”就是先“破”未能后“立”的結果。有地方以各種名義限產煤炭,導致煤炭供不應求,價格暴漲,引發用煤企業陷入困境,一方面火電企業持續虧損,以各種理由減少發電;另一方面,能源成本不斷向下游傳導,推動原材料和大宗商品普漲,終端產品漲價,對經濟穩定、供應鏈安全、居民收入和生活產生一系列負面影響。
所以,2021年12月8日至10日舉行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強調,“要立足以煤為主的基本國情,…”,“傳統能源逐步退出要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礎上。” “要正確認識和把握碳達峰碳中和,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要堅定不移推進,但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
“1”號文件已經推出,“N”個政策也將相繼出臺。未來,各部門、各地方、各行業及各類企業都要比對文件和政策,研究出更好的解決方案,期待在全球性的碳排放大戰中,乘風破浪,成為勝者,而不至于掉入陷阱或自我犧牲。
隨著國務院《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公布,各省的方案也相繼發布,各地都期待2030年前能夠實現碳達峰。事實上,各地非化石能源資源稟賦、經濟總量、產業結構、經濟與能源的相關性、地方政府財力、低碳技術累積等差異很大,2030年前所有省份全部達峰,“齊步走”幾乎是不可能的。
所以,各部門、各地方、各行業及各類企業需要完整準確理解“1”號文中的新發展理念,以務實的態度排序目標,做好規劃,先立后破,穩妥有序地推進“雙碳”各項工作。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