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氣候變暖將對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生態環境造成巨大破壞,而人類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是自20世紀中期以來全球氣候變暖的主要原因。作為全球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以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國,中國高度重視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積極采取多種措施推進節能減排、促進低碳經濟轉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簡稱為“碳市場”)由于具有靈活性、節省成本和有效性等優點,被認為是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的有效手段。2011年中國政府在“十二五”規劃中正式提出逐步建立碳市場,2013-2016年北京、天津、福建等地區先后啟動碳市場試點,2021年全國碳市場在發電行業率先啟動線上交易。2021年政府工作報告強調扎實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各項工作,其工作之一即為加快建設碳市場。未來中國有望建成全球覆蓋溫室氣體排放規模最大的碳市場,這將成為應對全球氣候行動的重要一步。因而,研究中國碳市場的碳減排效應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自2011年碳市場建設規劃的提出至2021年全國碳市場線上交易的啟動,碳市場在中國的發展已近10年。在此期間,碳市場是否成為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有效手段呢?相比歐美等西方發達國家,中國碳市場建設起步晚,覆蓋主體多為國有企業,且存在立法滯后、市場機制薄弱等問題,但這似乎并不影響北京等地區碳市場的履約率及其碳減排效應。但是,如果碳市場機制薄弱、市場運行效率低,那么碳市場是通過何種渠道督促控排主體履約進而實現碳減排效應呢?對于該問題,已有相關研究并未給予充分闡述和解釋??紤]到中國傳統行政干預型環境規制工具(如環境目標責任的逐層分解、對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考核等方式)的主導地位,以及當前北京等地區碳市場覆蓋主體多為國有企業、碳市場機制薄弱等國情,一個合理的猜測是:控排主體基于碳交易激勵機制以及受政府行政管控兩大原因,積極實現碳減排,在實現市場收益的同時也能完成相關責任考核目標或免受相應懲罰。其中,碳市場中的政府行政管控可能體現為政府通過行政干預方式(如將控排主體的履約行為納入相關環境責任考核體系或對未履約行為制定相應的行政懲罰措施等)直接督促控排主體履約,而當前控排主體多為國有企業的市場特征又為政府有效督促控排主體履約提供了現實基礎。
研究發現
吳茵茵、齊杰、鮮琴和陳建東發表在《中國工業經濟》2021年第8期的論文《中國碳市場的碳減排效應研究——基于市場機制與行政干預的協同作用視角》基于中國碳市場存在 “重履約輕交易”的普遍現象,提出中國碳市場基于市場機制與行政干預的協同作用促進碳減排的理論猜想,并分別從理論和實證兩個角度闡明和檢驗北京等8個試點地區碳市場促進碳減排的內在機制與實際效果。
研究發現,北京等8個試點地區碳市場能夠顯著降低本地區的碳排放總量與碳強度,且未對地區生產總值產生不利沖擊。不過,進一步研究發現,以碳價和市場流動性衡量的碳交易市場機制均未能產生顯著的碳減排效應,以相對市場交易規模衡量的碳交易市場機制僅能部分解釋碳市場的碳減排效應。因而,總體而言當前試點地區碳市場的碳交易市場機制作用有限。既然碳交易市場機制的作用有限,那么又是什么因素強化了試點地區碳市場的碳減排效應呢?本文的理論研究闡明,當碳市場的發育度低、碳交易市場機制不完善時,面臨碳減排壓力的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增強管控的方式促進控排主體履約,碳交易市場機制越不完善,預計政府管控對碳市場的影響越強烈。在實證研究方面,當以國有企業占比等指標衡量政府對控排主體的管控力度(即行政干預力度)時,實證結果顯示,行政干預能夠顯著增強試點地區碳市場的碳減排效應。因而,政府對碳排放行為的行政管控是當前試點地區碳市場實現碳減排效應的重要推力。另外,在地區異質性方面,研究發現北京碳市場的碳減排效應最強,上海、深圳碳市場次之,而廣東、湖北碳市場的碳減排效應整體略弱;在減碳降污協同效應方面,研究發現試點地區碳市場在實現碳減排效應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二氧化硫排放與空氣污染。
研究啟示
第一,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地區及全國碳市場的制度建設,增強碳交易對碳減排行為的市場激勵作用,逐步建立市場機制在碳市場領域的主導作用。雖然行政干預與碳市場均能通過數量控制實現既定的碳減排目標,但相比行政干預型碳減排工具,碳市場的顯著優勢在于通過碳交易降低減排成本,進而能夠實現既定減排目標下的減排成本最小化。本文研究發現,雖然試點地區的碳市場具有顯著的碳減排效應,但碳交易在其中發揮的作用有限。雖然地方政府通過行政干預也能督促控排主體履約,但市場機制的功能性缺失將使得碳市場政策“名不副實”,控排主體也難以通過市場機制降低環境遵從成本,中國的碳減排政策也難以從行政干預型轉為更經濟有效的市場激勵型。因而,已開展碳市場的地區應繼續加強碳市場的制度建設,如完善碳排放數據的統計、核查、報送等制度,建設組織良好、功能完善的交易平臺和第三方服務機構,鼓勵碳金融產品創新等。全國碳市場的開展應注重統一碳交易平臺的建設,需把督促控排主體履約以及推動控排主體通過碳交易降低減排成本置于同等重要地位。
第二,碳市場建設應當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角色定位,科學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的行為邊界,最大程度發揮市場機制與行政干預的協同促進作用。雖然一些研究指出中國政府對市場的控制和干預、國有企業占據主導地位等使得中國在建設以市場為基礎的碳交易平臺方面存在困難(Liu et al., 2015),但不可否認,在市場化減排機制尚未有效建立之前,政府加強對碳排放行為的管控是實現既定碳減排目標的有力手段,有效的政府運作也是碳交易平臺迅速建立與運轉的強有力保障。本文研究發現,政府對市場可行使的管控力度越大,則碳市場試點地區越能在不影響經濟發展的前提下降低碳排放。然而,行政干預的有效性并不意味著行政干預越多越好,碳市場的建設與完善應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角色定位。通常而言,政府應當通過完善交易平臺建設、強化交易監管、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等為控排主體創建高效率運行的碳市場,以完善的碳交易制度激勵控排主體基于成本效益原則參與碳交易,通過碳交易節約減排成本進而實現既定碳減排目標。
第三,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需要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快推進全國碳市場建設。為實現2030年前碳達峰、2060年前的碳中和的氣候行動目標,中國需繼續深入挖掘各碳排放主體的碳減排潛力。在全國范圍內采用市場機制替代傳統的行政干預促進碳減排,能夠有效降低整個經濟社會的碳減排成本。加快推進全國碳市場建設、建立覆蓋更多行業的全國統一碳交易平臺是中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重要舉措之一。相比地區碳市場,全國碳市場將更大范圍內的排放主體納入控排與市場交易范疇,這不僅避免了地區之間可能存在的“碳泄漏”效應,也能在更大程度上平滑各控排主體的碳減排成本,實現全國范圍內的碳減排成本最小化。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