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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國家能源局通報5月事故:2起風電事故,2人死亡

2021-08-11 10:13:19 風芒能源

8月10日,國家能源局發布2021年5月事故通報。

《通報》表示,2021年5月份,全國發生電力人身傷亡事故7起、死亡7人,同比事故起數增加3起、死亡人數增加1人[2020年5月,全國發生電力人身傷亡事故4起、死亡6人。]。其中,發生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6起、死亡6人,同比事故起數增加4起、死亡人數增加4人;發生電力建設人身傷亡事故1起,死亡1人,同比事故起數減少1起、死亡人數減少3人。

5月份,未發生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電力設備事故,同比持平。未發生電力安全事件,同比減少1起。

根據《通報》,5月份,一共發生2起風電事故,2人死亡。

1.“5·20”大唐內蒙古通遼霍林河新能源有限公司高處墜落一般人身傷亡事故:

5月20日,大唐(通遼)霍林河新能源有限公司發生一起人身傷亡事故,1人死亡。總包單位南京安維士傳動技術股份有限公司1名作業人員在距地面80米高的4號風機機艙平臺進行更換齒輪箱中的高速級軸承作業過程中,未系掛安全帶,在風機機艙操作手拉葫蘆時被擺動的齒輪箱上蓋碰撞,跌落至機艙外部地面,經搶救無效死亡。

直接原因:作業人員在起吊齒輪箱上蓋時,未系佩安全帶,被擺動的齒輪箱上蓋碰撞,致使其從機艙內跌落至機艙外部地面。

間接原因:一是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差,嚴重違章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未佩戴安全帶,失去安全防護。二是外委檢修單位安全管理混亂,人員組合復雜,現場指揮協調不暢,工作負責人自己未系安全帶,也未對作業班成員系安全帶提出要求。三是業主單位對外來人員高風險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與行為管控不到位,沒有嚴格執行業主帶班制度和旁站監護制度,未能有效制止違章行為。

2.“5·20”華電遼寧彰武金山新能源后新秋風場觸電一般人身傷亡事故:

5月20日,中國華電遼寧彰武金山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后新秋風場發生一起人身傷亡事故,1人死亡。遼寧彰武金山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后新秋風場1名作業人員在對13號箱變進行風機箱變防火專項檢查、衛生清理工作過程中,觸碰到高壓帶電部分,導致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

直接原因:作業人員在作業現場因疾病原因突發暈厥跌倒,過程中右手誤抓箱內高壓側B相電纜,導致插頭帶負荷脫開,產生電弧,導致觸電。

間接原因:一是企業安全風險辨識不到位,在設備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方面不深入,對箱變高壓側缺少防觸電隔離板的裝置性隱患未排查到位,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二是企業未能準確掌握現場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未有效防范化解身體疾病造成的行為異常安全風險。

以下是《通告》全文:

2021年5月事故通報

 一、總體情況

2021年5月份,全國發生電力人身傷亡事故7起、死亡7人,同比事故起數增加3起、死亡人數增加1人[2020年5月,全國發生電力人身傷亡事故4起、死亡6人。]。其中,發生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6起、死亡6人,同比事故起數增加4起、死亡人數增加4人;發生電力建設人身傷亡事故1起,死亡1人,同比事故起數減少1起、死亡人數減少3人。

5月份,未發生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電力設備事故,同比持平。未發生電力安全事件,同比減少1起。

5月份,全國未發生較大以上電力人身傷亡事故,未發生電力系統水電站大壩垮壩、漫壩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

二、電力人身傷亡事故簡況

(一)“5·2”國網國能蒙城生物發電有限公司觸電一般人身傷亡事故

5月2日,國家電網國能蒙城生物發電有限公司發生一起人身傷亡事故,1人死亡。國能蒙城生物發電有限公司1名運行人員在機組啟動過程中進行發電機并網前檢查時,擅自擴大工作范圍,違章清理發電機出口開關柜內積灰,觸碰到發電機出口開關靜觸頭,導致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

直接原因:作業人員在開關柜上部靜觸頭帶電情況下,違章打開柜內隔離擋板,觸碰到發電機出口開關靜觸頭,導致觸電。

間接原因:一是作業人員安全意識薄弱,擅自擴大作業范圍,且未佩戴絕緣手套,違章打開柜內隔離擋板進行清掃作業;業務技能不足,對現場設備帶電部位不清楚、不了解。二是現場監護職責缺失,監護人直接參與現場工作,失去現場監護作用,不能及時糾正操作人員不安全行為。三是企業生產組織管理較混亂,運行與檢修工作界面不清、組織分工不明,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無法有效落實。

業主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國能蒙城生物發電有限公司 朱建軍

業主單位的上級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國能生物發電集團有限公司 楊秀岐

(二)“5·4”甘肅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高處墜落一般人身傷亡事故

5月4日,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發生一起人身傷亡事故,1人死亡。祁連—韶山±800千伏特高壓直流輸電線路檢修單位陜西省臻源電力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勞務分包單位四川省岳池縣石埡建安總公司,在進行1413號塔耐張線夾X光無損探傷檢測作業過程中,1名作業人員未正確系扣安全帶,從高處墜落身亡。

事故發生于5月4日13時,國網甘肅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于5月11日10時首報信息,遲報163小時。依據《電力安全監管約談辦法》,甘肅能源監管辦于6月29日約談國網甘肅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為有效杜絕安全事故信息遲報問題,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按照較大事故對甘肅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提級處理,對黨委書記、總經理等11名對遲報信息負有責任的主要負責人分別給與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直接原因:高處作業人員在桿塔登高作業過程中,未按照登高作業操作規程將安全帶卡扣系在安全牢固構件上,在失去安全保護情況下,腳底踩空,從桿塔墜落。

間接原因:一是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未正確系扣安全帶,不聽業主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勸阻,違章作業。二是勞務分包單位履行安全管理責任不力,高危作業時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監管。三是專業承包單位對派遣勞動者管理不到位,未進行集中安全教育培訓。四是業主單位現場監管不到位,工作負責人未起到監護作用。

業主單位及法定代表人:甘肅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 田小強

業主單位的上級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 葉軍

專業承包單位及法定代表人:陜西臻源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陳西峰

勞務分包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四川省岳池縣石埡建安總公司 陳紅軍

(三)“5·14”新疆潞安協鑫準東能源有限公司高處墜落一般人身傷亡事故

5月14日,新疆潞安協鑫準東能源有限公司協鑫準東電廠工程發生一起人身傷亡事故,1人死亡。勞務分包單位河北安澤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1名作業人員在煙囪185米處鋼平臺進行鋼梁焊接施工作業時,未系掛安全帶,從高處墜落身亡。

直接原因:作業人員在煙囪185米處鋼平臺進行鋼梁焊接打磨過程中違章作業,擅自解開安全帶,導致高處墜落。

間接原因:一是作業現場安全管控不到位,現場人員未及時制止該作業人員解開安全帶的違章行為。二是工程存在搶工期的情況,夜間施工,作業人員精神疲憊。三是施工單位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不足,對作業現場的監督檢查不到位。

業主單位及法定代表人:新疆潞安協鑫準東能源有限公司 潘先偉

施工單位及法定代表人:中國電建集團河北工程有限公司 林建偉

施工單位的上級單位及負責人: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晏志勇

勞務分包單位及法定代表人:河北安澤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楊鵬飛

(四)“5·16”國家電投中電神頭發電有限公司觸電一般人身傷亡事故

5月16日,國家電投中電神頭發電有限公司發生一起人身傷亡事故,1人死亡。中電神頭發電公司1名檢修人員在某6千伏配電室進行開關預試工作過程中,疑似觸碰到#1脫硫變高壓側開關柜內帶電部分,導致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

直接原因: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疑似觸碰到1號脫硫變高壓側開關柜內帶電部分,導致觸電。

間接原因:一是現場監護不到位,兩名作業人員分工不明確,作業過程中出現兩人未在一起的情況,相互失去監護。二是企業未能準確掌握員工身體健康狀況欠佳情況,未有效防范化解身體疾病造成的安全風險。三是企業隱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整治高壓開關柜內存在的人員觸電隱患。

業主單位及法定代表人:中電神頭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張進

業主單位的上級單位及負責人:中國電力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賀徙

(五)“5·20”大唐內蒙古通遼霍林河新能源有限公司高處墜落一般人身傷亡事故

5月20日,大唐(通遼)霍林河新能源有限公司發生一起人身傷亡事故,1人死亡。總包單位南京安維士傳動技術股份有限公司1名作業人員在距地面80米高的4號風機機艙平臺進行更換齒輪箱中的高速級軸承作業過程中,未系掛安全帶,在風機機艙操作手拉葫蘆時被擺動的齒輪箱上蓋碰撞,跌落至機艙外部地面,經搶救無效死亡。

直接原因:作業人員在起吊齒輪箱上蓋時,未系佩安全帶,被擺動的齒輪箱上蓋碰撞,致使其從機艙內跌落至機艙外部地面。

間接原因:一是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差,嚴重違章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未佩戴安全帶,失去安全防護。二是外委檢修單位安全管理混亂,人員組合復雜,現場指揮協調不暢,工作負責人自己未系安全帶,也未對作業班成員系安全帶提出要求。三是業主單位對外來人員高風險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與行為管控不到位,沒有嚴格執行業主帶班制度和旁站監護制度,未能有效制止違章行為。

業主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大唐(通遼)霍林河新能源有限公司 王金宇

業主單位的上級單位及法定代表人: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 王順啟

總包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南京安維士傳動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卞維彬

(六)“5·20”華電遼寧彰武金山新能源后新秋風場觸電一般人身傷亡事故

5月20日,中國華電遼寧彰武金山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后新秋風場發生一起人身傷亡事故,1人死亡。遼寧彰武金山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后新秋風場1名作業人員在對13號箱變進行風機箱變防火專項檢查、衛生清理工作過程中,觸碰到高壓帶電部分,導致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

直接原因:作業人員在作業現場因疾病原因突發暈厥跌倒,過程中右手誤抓箱內高壓側B相電纜,導致插頭帶負荷脫開,產生電弧,導致觸電。

間接原因:一是企業安全風險辨識不到位,在設備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方面不深入,對箱變高壓側缺少防觸電隔離板的裝置性隱患未排查到位,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二是企業未能準確掌握現場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未有效防范化解身體疾病造成的行為異常安全風險。

業主單位及法定代表人:遼寧彰武金山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郭忠良

業主單位的上級單位及法定代表人:沈陽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李延群

(七)“5·24”國家能源集團大連莊河發電有限公司起重傷害一般人身傷亡事故

5月24日,國家能源集團大連莊河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發生一起人身傷亡事故,1人死亡。大連莊河發電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空壓機房頂通風機檢修作業過程中,在軸流風機電機向地面遞送時,臨時起吊支架承重后失穩傾翻,裹挾1名站在架體內部的作業人員從距地面10.5米高的空壓機房頂墜落至地面,經搶救無效死亡。

直接原因:軸流風機電機向地面遞送過程中,因吊運的電機超出臨時起吊支架負載,導致支架失穩傾翻,人員被裹挾墜落至地面。

間接原因:一是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差,違章站在起吊支架內部指揮電機吊運工作,且未系掛安全帶。二是現場作業風險管控不到位,臨時搭設起吊支架及滑輪組未編制施工方案,未對起吊支架進行荷重試驗及驗收。三是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班組員工違規擴大職權,未經批準擅自聯系外委單位搭設起重支架;企業生產管理及安全監督人員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違章行為。

業主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國電電力大連莊河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李泓

業主單位的上級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國家能源集團遼寧電力有限公司 郭萬宇

三、防范措施

5月份發生了3起觸電、3起高處墜落和1起起重傷害人身事故,事故的發生均與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和現場監護不力有關,暴露出無票作業、盲目自信、僥幸心理作祟等突出問題,充分表明部分電力企業和參建單位對小作業現場的安全管控嚴重缺失,未能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針對當前事故和下一階段安全形勢,提出防范措施如下。

(一)加強安全教育培訓。一是嚴格落實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制度,重點突出新上崗人員、勞務人員和現場負責人三類人群,有針對性的加強安全管理培訓、專業技能培訓和應急救援培訓,做好安全保證的前提。二是加強安全教育,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法》《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的宣傳貫徹,定期開展安全警示教育,切實提升全員安全意識。三是重視員工職業健康管理,準確掌握現場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和思想動態,有效防范化解身體疾病、情緒壓力和糾紛矛盾造成的行為異常安全風險。

(二)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一是強化外包工程管理,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嚴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二是強化作業計劃管理和小作業現場安全管控,做好外包作業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審查,確保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可控、在控。三是強化外包項目安全檢查,加大獎懲力度,杜絕冒險作業和野蠻作業。四是強化作業現場隱患排查,認真分析作業風險,明確安全責任,嚴格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三)嚴格落實安全操作規程。一是要嚴格執行“兩票三制”,加大監督檢查和處罰力度,堅決杜絕無票作業。二是深入開展“反三違”檢查工作,整治各類“習慣性”違章,對重大技改工程和重大檢修項目實行重點旁站監督管理,確保施工現場安全可控在控。三是嚴肅現場監護規定,電氣作業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安規要求,履行工作監護制度,把好現場監護關。四是做好電氣設備隱患排查工作,確保各類電氣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完整可靠,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四)嚴格執行安全信息報送制度。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5·4”事故遲報6天多,甘肅能源監管辦已按照相關規定對公司負責人開展了安全監管約談。各單位要引以為戒,嚴格落實《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做好安全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2014〕198號)和《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規范電力安全信息報送和事故統計工作的通知》(〔2018〕181號)相關規定,2小時內將電力安全事故信息和突發事件信息及時、有效、完整地報送至上級單位和有關政府部門,堅決杜絕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事故行為。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國家能源局,風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