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場是順應低碳經濟發展而生的金融市場,旨在幫助國家和地區實現二氧化碳減排目標。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與能源問題,世界各國紛紛建立碳市場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同時也是全世界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大的國家,碳市場發展前景非常廣闊。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七個試點碳市場,并計劃在2017年建立全國統一碳市場。所以現在我們應該對現有的碳市場問題進行總結分析,提前做好準備,爭取建立一個更加完善的全國統一碳市場。
一、中國碳市場發展的機制問題
1.試點分散且交易機構獨立
我國現在存在的七個試點省市的地理位置分散并且交易機構各自獨立,這樣首先無法實現規模效應,所謂規模效應是指規模增大從而使經濟效益提高。各個試點各自為政,可能會導致各個試點之間的激烈競爭,甚至產生惡性競爭,這也就不利于碳市場繼續發展壯大。
不僅如此,盡管試點省市各自出臺了暫行辦法,但是各個試點的暫行辦法對納入范圍的控排企業在標準設定、配額分配方法等方面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在對納入范圍的企業的設定標準上,深圳和北京的標準較低,為年排放量5000噸二氧化碳及以上,湖北的標準就要高出許多,為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6萬噸標煤及以上。
2.重視二級市場忽略一級市場
首先,迄今為止,這些試點始終沒有解決好初始分配問題,而當前二級市場大部分問題的根源也是由分配帶來的。也就是說,這些試點都過于重視二級市場而忽略一級市場。各個交易所大量投資于二級市場建設,但是未來的回報風險很高,一些碳交易所已經面臨巨大的盈利壓力,再融資難度很大。
在碳配額初始分配的問題上,交易試點并沒有處理好效率與公平的關系。在碳交易試點成立初期,一級市場采用免費向已有企業發放碳排放權額度,各個企業根據自身排放情況自行申請排污證。這樣做就導致高污染的企業獲得大額度的碳排放權,造成資源配置低效。
而對于新進入的企業則要根據減排要求和自身技術條件進行有償分配,這樣一來產生的不公平性也會使新進入企業參與碳交易的積極性降低。
3.碳排放權產品單一,碳市場流動性不足
我國碳排放權交易還屬于初級發展階段,剛走過短短兩年的時間。目前中國碳排放權交易方式只有現貨交易,有公開交易和協議轉讓兩種方式。產品供給十分單一,這樣就會產生流動性不足的問題。
參考歐洲的情況,于2005年運行至今的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EUETS)已經培育出了多層次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推出了與排放權掛鉤的期權期貨交易和遠期交易等金融衍生品,增加排放權市場的流動性并吸引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進入,為排放權市場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性循環。
我國目前尚未推出碳期貨市場,但廣東自貿區正在籌建國內第一個碳期貨交易所。與此同時,在2015年6月,我國首筆“碳排放權場外掉期合約”簽署,交易量為1萬噸。
4.碳排放統計數據存在偏差
在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試點之前,我國尚沒有建立起基于企業層面的溫室氣體排放的統計體系,缺乏數據積累厚度,因此各試點在成立初期均面臨沒有數據的難題。
大部分試點通過對歷史排放數據的比較來獲取部分數據,但這些歷史數據相對來說并不準確。因此根據這些數據所制定的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政策可能會存在一些偏差,會產生例如碳排放基準值和碳排放總量設置不合理等問題。
二、中國碳市場發展的市場問題
1.企業參與積極性不高
2014年深圳、上海、北京、廣東和天津迎來首個履約期,我們了解到五個試點在履約期的成交量占全年成交量均超過60%,其中北京和天津更是超過了90%。另一個有意思的現象是各試點地區在履約期期間,碳價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上漲,又在此后迅速下跌。
顯然履約期的到來刺激了供求雙方,導致價格波動劇烈,這也從側面反映出碳市場交易態勢的不穩定。與之對應的,是市場交易活躍度較低,有時甚至發生一周沒有交易的情形。以上現象均表明企業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積極性不高,大多數企業參與碳交易只是出于國家或者地方政策的硬性規定,并不是出于社會責任或者尋求商機。
2.碳交易信息不對稱,市場透明度差
由于國家對碳交易試點有關信息公開標準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由各地依據自己的理解進行披露。目前七個試點都公布了碳交易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等政策性文件,但對關鍵信息,如配額總量、企業排放數據和分配結果等關鍵市場信息公開不足。
比如說廣東在《配額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中公布了2013年配額總量、控排企業與新建項目企業的免費與有償配額的比例等;湖北省也公布了2014年配額總量,其中包括年度初始分配量、新增預留配額與政府預留配額的比例。而其他試點對這些信息則沒有或僅是部分公布。
信息不完全,導致有意愿參與交易的企業無法有效參與市場交易,不利于市場的健康發展。碳市場作為一種市場機制,應該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原則。公開、透明的市場信息,有利于碳市場的價格發現和參與企業更好地進行決策。
3.缺乏成熟的避險工具,金融機構參與熱情低
傳統的金融市場中為了避免金融風險,企業會選擇合適的避險工具來來降低風險,比如說外貿企業會選擇外匯掉期、外匯期貨和外匯期權等金融工具來避免外匯風險。而碳市場身為新興的金融市場,企業在碳市場中進行交易時同樣需要避險工具來幫助企業更好地進行風險管理。
在國外一些成熟的碳市場推出了一碳期貨為主的衍生品市場,控排企業利用碳期貨市場來規避風險,同時大大提升了企業的參與熱情。一些金融機構更是看到了碳期貨的交易機會,紛紛進入市場成為控排企業碳排放權交易的對手方。反觀我國,不僅碳排放權結構單一,金融機構的參與熱情也不高。
三、中國碳市場發展的政策問題
1.試點法律效力不高,違約處罰力度不大
目前只有國家發改委于2014年頒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這樣一部中央性質的規章制度,缺少更多更詳細的碳排放權交易的規范文件。地方政府的相關規章和政策性文件也不是很多:上海、廣東和湖北都有地方性的政府規章制度,而天津、重慶只存在相關的規范性文件。
我們可以感受到的是我國目前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試點的法律效力明顯不高。首先,法規數量遠小于政策數量。其次,政府規章數量比地方性法規更多,但同時地方性法規的效力比政府規章要高。
在違約處罰方面,我國目前對于違約企業的行政處罰較為單一。限定碳排放總量是一個持續的過程,那么我們在對違約行為的處罰也應該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然后要更多地針對企業本身進行處罰。因為企業都在追求利潤最大化,這樣可以讓他們更加自覺遵守減排規定。
2.尚無明確碳排放權的產權界定和碳交易主體創立和準入的問題
碳排放市場的交易標的是控排企業剩余的碳配額,但是目前我國并沒有法律確立這種剩余的碳配額的產權,也就是說企業通過減排而剩余的碳配額在法律意義上并不具有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等權利。我們知道產權關系明確就能使交易費用降到最低,從而使市場實現最優的資源配置。
還有就是我國目前在碳交易主體的創立以及準入條件的問題上也基本處于空白。從國際上的碳排放權交易經驗來看,碳交易的對象多種多樣,主要有:控排企業成立的的相關部門;政府參與或者純商業化的碳基金;提供碳金融創新產品的銀行;為減緩全球氣候惡化的非商業性組織;進行碳投資的個人等。
然而這些對象購買碳排放配額不僅僅用于超額排放,同時也用于買賣來獲取收益等。也就是說他們具有賣家和買家的雙重身份,二者隨時切換,進而有可能對正常的交易秩序產生一些未知的影響。
3.未成立完善的碳金融監管體系
金融監管,是指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業的限制、管理和監督。一個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僅可以幫助建立健全的碳金融制度,同時也可以防范金融風險。目前,我國尚未成立完善的碳金融監管體系。
不同的碳交易部門分別由不同的管理部門進行管理:國家發改委負責對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進行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碳排放權交易的重要交易主體工業企業進行管理;各地的經濟和信息化工作委員會則負責了當地控排企業的能源消耗數據,各自為政的局勢讓碳排放權交易的推進過程更加艱難。
四、總結
一個有效的碳市場既可以幫助國家和企業以較為理想的成本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同時還可以促進低碳技術在市場所及的范圍內傳播。中國碳金融市場雖然存在一些問題,但是前景依舊廣闊。如果能有效解決當前的問題,可以壯大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好好把握這個機遇,那么中國金融行業的整體實力大大提升指日可待。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