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下稱《條例》(表決稿))獲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表決稿)》是立足于深圳市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基本法的定位,在全國率先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全鏈條立法,并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創新。
生物多樣性是維持生態平衡的基礎,生物多樣性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重要內容,也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條例(表決稿)》突出強化了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在加強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遺傳多樣性保護以及生物安全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具體包括:編制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明確重點保護范圍和保護區域;加強對野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區、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的保護,對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棲息地、破碎化的典型生態系統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生態修復;建立和完善野生動植物就地和遷地保護機制,建設種質資源庫、動物細胞庫等離體保存設施等。
在污染防治方面,《條例(表決稿)》建立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協商執行制度,對可以由排污單位和污水處理企業協商提高排放濃度限值的情形予以明確,并對合同簽訂、辦理和變更排污許可證和排水許可證等事宜進行了規定,進一步加強此項制度的規范性和操作性。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