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工信部發布公告: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進一步推動光伏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持續加強行業管理,提高行業發展水平,我部對《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和《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21年本)》和《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21年本)》。現予以公告。
本規范條件自2021年3月15日起實施。2018年1月15日公布的《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號)同時廢止。
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21年本),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21年本),原文如下
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21年本)
為加強光伏行業管理,引導產業加快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推動我國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按照優化布局、調整結構、控制總量、鼓勵創新、支持應用的原則,制定本規范條件。
本規范條件是鼓勵和引導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一、生產布局與項目設立
(一)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應符合國家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節能管理等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產業規劃及布局要求,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已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建設光伏制造項目。上述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拆除關閉,或嚴格控制規模、逐步遷出。
(三)引導光伏企業減少單純擴大產能的光伏制造項目,加強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新建和改擴建多晶硅制造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其他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
二、工藝技術
(一)光伏制造企業應采用工藝先進、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產品質量好、生產成本低的生產技術和設備,并實現高品質產品的批量化生產。
(二)光伏制造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太陽能光伏產品獨立生產、供應和售后服務能力;每年用于研發及工藝改進的費用不低于總銷售額的3%且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鼓勵企業取得省級以上獨立研發機構、技術中心或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申報符合規范名單時上一年實際產量不低于上一年實際產能的50%。
(三)現有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滿足《太陽能級多晶硅》(GB/T25074)或《流化床法顆粒硅》(GB/T35307)特級品的要求。
2.多晶硅片(含準單晶硅片)少子壽命不低于2μs,碳、氧含量分別小于10ppma和12ppma;P型單晶硅片少子壽命不低于50μs,N型單晶硅片少子壽命不低于500μs,碳、氧含量分別小于1ppma和14ppma。
3.多晶硅電池和單晶硅電池(雙面電池按正面效率計算)的平均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19%和22.5%。
4.多晶硅組件和單晶硅組件(雙面組件按正面效率計算)的平均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17%和19.6%。
5.硅基、銅銦鎵硒(CIGS)、碲化鎘(CdTe)及其他薄膜組件的平均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12%、15%、14%、14%。
6.含變壓器型的光伏逆變器中國加權效率不得低于96.5%,不含變壓器型的光伏逆變器中國加權效率不得低于98%(單相二級拓撲結構的光伏逆變器相關指標分別不低于94.5%和97.3%),微型逆變器相關指標分別不低于95%和95.5%。
(四)新建和改擴建企業及項目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滿足《電子級多晶硅》(GB/T12963)3級品以上要求或《流化床法顆粒硅》(GB/T35307)特級品的要求。
2.多晶硅片(含準單晶硅片)少子壽命不低于2.5μs,碳、氧含量分別小于6ppma和8ppma;P型單晶硅片少子壽命不低于80μs,N型單晶硅片少子壽命不低于700μs,碳、氧含量分別小于1ppma和14ppma。
3.多晶硅電池和單晶硅電池(雙面電池按正面效率計算)的平均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20.5%和23%。
4.多晶硅組件和單晶硅組件(雙面組件按正面效率計算)的平均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18.4%和20%。
5.硅基、CIGS、CdTe及其他薄膜組件的平均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13%、16%、15%、15%。
(五)晶硅組件衰減率首年不高于2.5%,后續每年不高于0.6%,25年內不高于17%;薄膜組件衰減率首年不高于5%,后續每年不高于0.4%,25年內不高于15%。
三、資源綜合利用及能耗
(一)光伏制造企業和項目用地應符合國家已出臺的土地使用標準,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
(二)光伏制造項目電耗應滿足以下要求:
1.現有多晶硅項目還原電耗小于60千瓦時/千克,綜合電耗小于80千瓦時/千克;新建和改擴建項目還原電耗小于50千瓦時/千克,綜合電耗小于70千瓦時/千克。
2.現有硅錠項目平均綜合電耗小于7.5千瓦時/千克,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于6.5千瓦時/千克;如采用多晶鑄錠爐生產準單晶或高效多晶產品,項目平均綜合電耗的增加幅度不得超過0.5千瓦時/千克。
3.現有硅棒項目平均綜合電耗小于30千瓦時/千克,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于28千瓦時/千克。
4.現有多晶硅片項目平均綜合電耗小于25萬千瓦時/百萬片,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于20萬千瓦時/百萬片;現有單晶硅片項目平均綜合電耗小于20萬千瓦時/百萬片,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于15萬千瓦時/百萬片。
5.晶硅電池項目平均綜合電耗小于8萬千瓦時/MWp。
6.晶硅組件項目平均綜合電耗小于4萬千瓦時/MWp,薄膜組件項目平均電耗小于50萬千瓦時/MWp。
(三)光伏制造項目生產水耗應滿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項目水循環利用率不低于95%;
2.硅片項目水耗低于1300噸/百萬片;
3.P型晶硅電池項目水耗低于750噸/MWp,N型晶硅電池項目水耗低于900噸/MWp。
(四)其他生產單耗需滿足國家相關標準。
四、智能制造和綠色制造
(一)鼓勵企業將自動化、信息化及智能化等貫穿于設計、生產、管理和服務的各個環節,積極開展智能制造,提升本質安全水平,降低運營成本,縮短產品生產周期,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產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
(二)鼓勵企業參與光伏行業綠色制造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參照光伏行業綠色制造相關標準要求,建設綠色工廠,生產綠色設計產品,打造綠色供應鏈,并開展綠色設計產品、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等評價工作。鼓勵企業在生產制造過程中優先使用綠色清潔電力,可采用購買綠色電力證書等方式滿足綠色制造要求。
(三)鼓勵企業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建立廢棄光伏產品回收與利用處理網絡體系。
五、環境保護
(一)企業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落實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按規定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
(二)企業應有健全的企業環境管理機構,制定有效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企業應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企業應持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三)廢氣、廢水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大氣及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惡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工業固體廢物應依法分類貯存、轉移、處置或綜合利用,企業危險廢物貯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相關要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59)相關要求。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依法處置。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項目污染物產生應符合《光伏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中I級基準值要求,現有項目應滿足II級基準值要求。(四)鼓勵企業通過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ISO14064溫室氣體核證、PAS2050/ISO/TS14067碳足跡認證。
六、質量管理
(一)光伏制造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配備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檢驗人員。電池及組件生產企業應配備AAA級太陽模擬器、高低溫環境試驗箱等關鍵檢測設備。逆變器生產企業應配備環境測試、并網測試等關鍵檢測設備。鼓勵企業建設具備CNAS認可資質的實驗室。
(二)光伏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通過國家批準相關認證機構的認證。
(三)鼓勵企業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組件功率質保期不低于25年,工藝及材料質保期不少于10年,逆變器質保期不少于5年。
(四)鼓勵企業參與太陽能光伏領域國家/行業/團體標準制修訂和國際標準化活動。
(五)企業應建立相應的產品可追溯制度。
七、安全生產和社會責任
(一)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及行業保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等方面的規范和標準,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光伏制造項目應當嚴格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
(二)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企業應當依法落實職業病預防以及防治管理措施。
(三)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八、監督與管理
(一)申報本規范條件的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應當滿足本規范條件要求,開展委外代工業務的,被委托方也應滿足本規范條件要求。
(二)光伏制造企業自愿提出申請,對照規范條件編制相關申報材料,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當地光伏制造企業執行本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行業協會、檢測機構對企業進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協會、檢測機構從市場上對已公告企業的產品等進行抽查,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進入公告名單的光伏制造企業須按要求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三)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3.連續兩次產品抽查不合格;4.發生安全生產和污染責任事故;5.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6.其他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相關企業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的企業,自被撤銷公告之日起,其新申報材料兩年內不予受理。規范公告名單及有關監督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布,并抄送國家投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應急管理、金融監管、能源等部門。
(四)有關行業協會、檢測機構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規范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組織企業加強協調和自律管理。
九、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類型的光伏制造企業,本規范條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業主要為光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錠、硅片、電池、組件、逆變器等制造行業。
(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涉及的部分工藝技術指標,因技術快速發展需要更新的,將以修訂單的形式發布。
(四)本規范條件所稱的新建和改擴建企業及項目是指本規范條件發布實施后建設、投產的企業及項目。
(五)本規范條件自2021年3月15日起實施。2018年1月15日公布的《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號)同時廢止。
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21年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光伏制造行業管理,引導產業加快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和《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21年本)》(簡稱《規范條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光伏制造企業公告申請的受理、核實和報送工作,監督檢查企業規范條件保持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工作,組織對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抽檢、公示和公告,并動態管理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名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類型的光伏制造企業,本辦法所指的光伏制造行業主要為多晶硅、硅棒、硅錠、硅片、電池、組件、逆變器等行業。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四條 申請公告的光伏制造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規范條件》要求;
(三)無重大違法行為。
除前款規定外,企業開展委外代工業務的,被委托方也應滿足《規范條件》要求。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光伏制造企業可自愿向當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填報《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同時通過光伏行業運行監測與項目管理平臺(pv.miit.gov.cn)進行在線申報。《規范條件》公告的申請工作以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申請主體。集團公司旗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單獨申請。
申請企業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申請企業承諾具有企業基本資質文件等材料,包括:
營業執照副本、項目建設備案或核準文件、項目建設環評批復文件、環保竣工驗收文件、財務審計報告、第三方機構產品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照《規范條件》,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在30日內將初步認定符合《規范條件》企業的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行業機構和專家,采用材料審查和現場核實的方式完成復核。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在受理和審核過程中根據工作需要可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查驗,查驗工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查驗活動,企業代表在查驗結果上簽字,并加蓋公章確認。申請企業對查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查驗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視情況組織專家論證。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光伏制造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對照規范條件要求開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光伏行業運行監測與項目管理平臺提交上年度自查報告,并報送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同時每季度首月20日前在線填報上季度生產經營情況表。
自查報告和季度生產經營情況表是監督檢查公告企業執行規范條件情況的重要依據,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產品進出口情況,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制度建設及運行情況,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資質、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一條 公告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企業名稱變化,企業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組,企業產能、產線發生較大變化,企業搬遷新址,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二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將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實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和企業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確認。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不定期對已公告企業進行抽查,并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公告企業產品進行不定期市場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通報其予以整改。
第十五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規范公告或已公告的光伏制造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規范條件》有關要求的,可向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三)連續兩次產品抽查不合格;
(四)發生安全生產和污染責任事故;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六)其他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相關企業陳述和申辯,視情況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八條 被撤銷公告的企業,自被撤銷公告之日起,其申報材料兩年內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受理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1日印發的《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電子〔2013〕405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