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態環境部1月14日發布《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要求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不斷嚴格執法責任、優化執法方式,全面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切實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指導意見》的編制工作歷時一年多,從2019年11月開始啟動,組織11個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分別針對六個重點專題開展研究,廣泛吸納地方研究成果,今天終于以今年生態環境部‘一號文件’的形式正式公布”,中國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局長曹立平14日在北京對記者說。
據介紹,《指導意見》分為四個部分,共涉及18項具體制度,分別側重明確職責、優化方式、完善機制、規范行為。
曹立平說,要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建立執法事項目錄、完善履職責任制度,強化現場檢查計劃制度,進一步明確職責任務、落實責任要求,統籌和規范針對企業的現場檢查,增強執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同時,從創新執法機構自身工作制度的角度,著力于優化執法方式,統籌解決執法力量薄弱與任務繁重之間的突出矛盾。通過“雙隨機、一公開”和正面清單制度,配合非現場監管方式的加強規范,切實落實差異化監管措施,精準投放執法資源,在減少對企業干擾的同時提高對違法問題的發現率。通過區域交叉檢查和專案查辦制度,集中調取精干執法資源,確保重點任務和重點案件辦理的高效完成。
《指導意見》要求,2021年6月底前,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結合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實施常態化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制度。
“《指導意見》一個突出的特點是對執法制度進行了系統和優化”,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14日在北京對記者說,中共十八大以來,生態環境部在環境執法上創立了很多執法手段和方法,此次《指導意見》對其進行系統的總結和歸納,提出了18項具體制度,形成一個系統的整體,使環境執法沒有空白不留死角,達到明確責任、統籌資源、完善機制、提高效能、約束執法機關及其人員行為的作用。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