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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碳市場監管對我國碳市場建設的啟示

2021-01-12 13:55:13 易碳家

據了解,碳市場正值新興之際,各種市場風險也伴隨而生,諸如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也包括欺詐、配額盜竊、洗錢和偷稅等違法犯罪行為。針對碳排放交易市場風險,各國監管機構正在摸索自身的策略。

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基本構成及金融風險

目前所指的碳排放交易市場事實上不僅僅指的是一個交易市場,還包括作為市場基礎的碳排放的總量設計、免費分配、減排監控這樣一個前置階段。實際上,碳市場由減排和交易這兩個部分構成。在交易環節當中,碳市場又由兩個部分構成的,即碳排放交易的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一級市場是指配額被政府或監管當局創造并進入市場,政府以拍賣的方式(排除免費分配配額的部分)在市場當中將配額出售;二級市場則是不同的市場參與者,以不同的交易方式,對不同的碳排放交易產品進行交易。

二級市場的參與者主要包括履約企業和金融中介機構。可交易的碳產品則包括配額本身和配額的衍生產品。根據交易產品的不同,碳排放市場又可以分為碳排放配額現貨交易市場和衍生品市場。配額一般是在現貨市場根據現貨買賣價格進行交易,企業或者個人通過經紀商或者碳交易所,或者場外進行直接的相互買賣。碳配額衍生產品則以碳配額期貨、期權、遠期合約和互換掉期產品等形式在交易所或場外市場進行交易,并由清算機構負責交割和清算。在歐盟和美國的碳市場當中,碳配額的拍賣、現貨和期貨產品都已經上架并進行交易。

碳現貨交易的功能

碳現貨交易的功能,一方面體現為履約企業實現減排提供買賣配額的平臺,同時也為履約企業和其他投資主體的套期保值和投資提供機會。碳衍生品市場的功能則在于進一步緩沖碳排放配額在現貨市場和其他市場中的風險,同時為碳配額提供更有效的價格發現功能。因此,碳排放市場在交易階段具備了金融交易的功能和特征。

金融市場是金融資產在各類資金融通主體之間直接交易,或通過金融中介間接交易的市場。作為交易對象的金融資產,是以貨幣的時間價值為本質的信用風險載體。在碳排放交易市場當中,無論是用于拍賣、現貨還是期貨交易的碳排放配額都存在不同年份、月份的配額買賣的合約,其體現的就是將貨幣的時間價值納入到每一份碳排放配額的合約中,通過信用風險的資產定價轉變為投資者收益。而信用風險與定價之關聯,蘊含于金融資產價格形成的內在邏輯中,關涉充分競爭、信息完全和低交易成本等諸多要素。

碳排放交易市場在優化碳配額的資源配置、履約企業的套期保值和實現價格發現功能的同時,也在最大限度的利用、分散和傳遞信用風險。碳市場的信用風險可以傳遞到市場參與的各個主體當中,包括金融中介、履約企業、投資實體以及個人。在交易的過程中,碳市場存在的風險包括市場基礎性風險(受政治影響,不同區域配額標準不一致,衍生品市場過度投機超過現貨市場的承受能力,市場之間的連接程度),市場誠信風險(投資者受到誤導信息影響買賣碳配額產品,或企業出于經濟目的,在監管不完善之下拋棄誠信、可持續、可信的市場交易策略),市場脆弱性風險(碳市場基礎設施不全面,制度設計和監管還不完善),信息風險(信息被有序和及時的發布的程度),市場濫用(碳排放市場同樣存在像其他市場一樣有的市場濫用的情況),流動性風險(交易平臺、可交易產品的數量和聯系,市場的商品化程度都會影響到市場的流動性,而流動性決定了市場的有序功能和投資者的信心)。

從現實來看,自歐盟于2005年開啟碳市場以來,出現了一些碳排放市場的風險事件,如盜竊注冊系統中的配額,配額交易過程中的逃稅和洗錢,配額的重復交易,以虛假或錯誤的碳市場信息誤導投資等,當然這些市場風險主要發生在碳排放交易的現貨市場。

歐盟碳市場監管立法修改背景和主要原因

自2013年始,歐盟已經啟動碳排放交易計劃(EU-ETS)是第三階段,其重點在于更加科學的制定和劃分配額量,并形成一體化的監管標準。在2014年6月12日,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共同通過了對《金融市場工具指令》(MiFID)和《反市場濫用指令》(2003/6/EC)的修改,其意在將碳市場納入到透明和嚴格的金融監管范疇中。根據現有規則,監管機構可以綜合性的、跨界的在碳市場中對市場濫用和違規行為進行監管,將高標準的市場透明和投資者保護制度適用于碳市場監管過程中,確保EU-ETS構建指令(Directive 2003/87/EC)、碳配額拍賣條例和金融市場監管立法的連續性,使得市場參與主體能夠在統一的市場監管下,進入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現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歐盟對碳市場監管進行立法修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政策面的考量

從2005年到2013年,歐盟碳排放交易的市場規模從60億歐元擴大至900億歐元。歐盟委員會主張進一步堅守將碳排放交易作為低碳經濟的重要政策,建立更為安全的市場環境,以進一步吸引碳投資。

現實需求的考慮

其一,在對碳市場現貨進行監管方面,歐盟一直依賴于2003年頒布的《構建歐盟碳市場基本指令》。然而該指令在內容上較少對碳現貨交易市場行為進行規制,因而歐盟面對配額盜竊、市場停擺和跨市場洗錢等行為而束手無措。其二,在現貨監管缺位的情況下,歐盟碳市場的參與者(包括履約企業、投資者、投機者和交易平臺)開發了許多類似于衍生產品性質的現貨交易合約,并藉此使交易行為獲得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監管保護。其三,歐盟碳市場的主要交易產品為期貨等衍生產品,而碳現貨交易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同時碳配額的首次拍賣市場也在之前的立法中被納入到了金融監管的范疇之中。如此一來,碳市場的發展需要更好的對碳配額拍賣、現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進行連續性監管。

金融監管的優勢

歐盟委員會認為金融監管規則能促進整個市場的信息公開化、透明化,保障投資者利益和公平交易,同時使監管者能夠更靈活、徹底的處理擾亂市場的行為。在任何的市場監管中,監管者都需要使用金融監管中所涉及到的風險解決方式和技術手段,而將金融監管規則直接適用于碳現貨市場的優勢是可以避免立法重疊和資源浪費。

分別監管與金融規制:歐盟碳交易監管的創新

歐盟碳現貨市場中的交易行為只要涉及到金融交易或金融風險,都將被納入到金融監管的范疇中。例如,根據豁免條件,履約企業的交易行為是金融服務或高頻交易的就不能獲得豁免;大型減排企業控制關鍵信息的,可能會涉及市場濫用等風險,就需要按金融監管要求披露信息。事實上,歐盟的這一做法是對碳現貨市場的普通商品交易行為和金融交易行為進行分開監管,并將金融交易納入金融監管之中。因為就監管目標、監管手段和專業技能等方面而言,金融行為監管與普通商品交易監管均有較大區別。從現有新指令看,歐盟并沒有對碳現貨市場當中的普通商品交易行為進行約束,如被豁免的履約企業將不受金融監管規則約束。這些企業的交易行為仍需符合2003年《構建歐盟碳市場指令》的監管規則。歐盟這一分別監管的思路的落腳點在于提高監管效能和監管專業化程度,并避免金融交易與溫室氣體減排政策兩者可能會產生的利益沖突。

此外,鑒于碳配額的特殊性,歐盟在碳現貨交易規則設計上做出了如下三大安排。

部分履約企業參與者的豁免規則

作為碳現貨市場參與者的重要成員之一,履約企業首要目的在于實現最基本的碳排放交易功能——售出因減排而多余的碳配額,或者因生產和減排之需而購入市場配額。歐盟為了保證這一部分企業能夠充分的參與碳市場交易,既運用金融監管規則為其營造良好的交易環境,同時又排他性的規定這些企業或參與者不受金融監管規則的嚴格約束,以降低其進入市場的門檻。企業只要符合使用自身賬戶、以減排為目的、非金融服務和非高頻交易這四個條件,就可排除適用絕大部分金融監管規則。

其他規則的排除適用

歐盟新指令除了規定了豁免規則之外,還在《金融工具市場指令》當中規定以下四個監管規則是完全排除適用于碳排放交易的:《售股章程指令》(Prospectus Directive)、《透明性指令》(Transparency Directive)、《可轉讓證券共同投資計劃指令》(UCITS)和《金融擔保指令》(Financial Collateral Directive)。

信息披露規則的特別適用

盡管如此,碳排放履約企業并不是完全豁免于金融監管,相反,在信息披露規則上,歐盟對履約企業有特殊的考慮。前文述及,履約企業享有許多便利,比如能夠以較低的門檻進入到碳金融市場,可以參與碳配額的拍賣、現貨交易和衍生品的交易。如果履約企業具有濫用市場行為的傾向,其在碳交易的信息收集上會具有較明顯的優勢。因此,歐盟《新市場濫用指令》規定,如果從事碳排放設施減排和航空業的履約企業達到指令設定的最小排放量,那么該履約企業以及關聯企業就要披露相關減排信息。這一措施是為了防止大型減排企業運用自身的減排信息實施市場濫用行為。

對碳市場金融監管策略的評論

2011年國家發改委宣布建立7個碳排放交易試點市場,為了確保碳市場的有效和安全運行,我國碳市場已建立起初步的金融風險法律規制體系。全國性主要法規或政策性文件有國務院發布的《“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和《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家發改委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我國各碳交易試點地方均有關于碳排放權交易的規則制度,主要包括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實施方案、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碳排放交易所具體制定的交易規則及其他配套規則。這些法規、規則包括了對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減排和交易兩大環節的監管。在交易這一環節,除了“碳排放交易管理辦法”中原則性規定主管機關對碳市場負監管責任之外,我國目前主要的監管規則都集中在碳排放交易所制定的規則體系中,這其中包括基本的交易規則和配套實施細則(會員管理規則、風險控制規則、違規行為處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等)。

總之,我國七大碳排放交易試點市場的監管均采用了制定特別監管制度的方法,將碳交易一級市場和二級現貨市場的監管納入到“碳排放交易管理辦法”中,并由交易所具體制定各項監管實施細則。從目前不斷出臺的新設規則來看,碳金融風險規制的法律體系和具體監管措施參考了很多金融監管的邏輯,包括碳產品交易的范圍,市場參與主體的信息披露,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等,但是還是存在諸如碳排放交易所以現貨之名行衍生品交易之實的現象,控排企業的信息披露義務沒有被包含在交易規則當中,對普通商品交易行為和投機行為的區分不明確等。

2017年,我國將在七大省市試點碳市場的基礎上開展全國性的碳市場建設。而碳排放交易市場必然是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現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的組合。我國現有一級市場和二級現貨市場剛剛起步,衍生品市場仍然在醞釀階段。探尋碳排放交易市場中存在的金融風險,以及對這些風險如何進行規制的研究,對未來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制度體系的構建具有一定的意義。

未來有望發布聯合宣言,并發布相關評級標準和方法。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歐盟碳市場,碳市場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