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碳交易,如何實現全社會低成本減排?
舉個栗子就知道啦!
情景一:假定全社會減排目標是2萬噸二氧化碳,有兩個企業需要進行減排,A 和 B,兩個企業的減排成本不同(假設A 企業減排成本是 20 元每噸二氧化碳,B 企業是10元每噸二氧化碳)。
如果采用行政命令式,讓兩個企業分別完成1萬噸的減排任務,那么A 企業的減排成本是20萬元,B企業的減排成本是10萬元,也就是說全社會完成這2萬噸的減排任務,需要的成本一共是30 萬元。
情景二:如果采用碳交易,控排目標覆蓋總量同樣為2萬噸二氧化碳,假設 A、B 兩個企業各分得1萬噸配額。(成熟的碳市場碳價應基本和社會平均減排成本持平,A 企業減排成本 20 元,B 企業減排成本 10 元,故全社會的平均減排成本為 15 元,也就是說碳價為 15 元。)由于 B 企業減排成本只有 10 元,低于碳價,可出售碳排放權獲取利潤,因此會有較強的減排動力。
假設B 企業把 2 萬噸的減排任務全部承擔,那么付出的減排成本是 20 萬元。A 企業的減排成本是 20 元,高于 15 元的碳價,因此不會考慮進行減排,而是選擇購買碳排放權來完成減排任務。為完成履約,A 企業花費 15 萬元從 B 企業處購買了 1 萬噸配額,也就是說 A 企業的減排成本是 15 萬元,相比行政命令手段下 20 萬元的減排成本節省了 5 萬元。對于 B 企業來說,完成 2 萬噸減排支出 20 萬,賣出了 1 萬噸碳排放權獲利 15 萬,減排成本為 5 萬。全社會的減排成本為 A 企業的 15 萬加上 B 企業的 5 萬,一共是20 萬元,遠低于采用行政命令式的 30 萬元。
通過碳交易,政府管理層面完成了減排目標,控排企業都節省了減排成本,形成多贏局面。
是不是有點恍然大悟的趕腳?!
(本文摘編自清華大學中國碳市場研究中心及北京中創碳投科技有限公司聯合發布的《地方政府參與全國碳市場工作手冊》)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