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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加氫站最高補貼500萬!

2019-10-12 14:53:00 寧波市政府

日前,為推進寧波市氫能產業發展,加快氫能示范應用,根據《浙江省加快培育氫能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氫能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文件規定,寧波市能源局起草了《寧波市促進氫能產業發展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實施辦法》共有4部分13條,主要對寧波市氫能產業財政扶持政策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以加快寧波市氫能產業發展,并對相關部門責任劃分,確保財政扶持政策落到實處。

根據《實施辦法》,寧波市對氫能企業新建和改建投資補貼最高達到5000萬,對加氫站補貼最高達到500萬,對氫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財政補貼為1:0.5,并對全球頂尖人才領銜的氫能產業高端創業創新項目給予最高1億元創業創新支持。

從具體政策看,《實施辦法》在企業投資、加氫站建設、燃料電池汽車推廣、人才引進、平臺建設、技術突破、標準制定、園區培育等多個方面制定了詳細的補貼扶持政策。具體補貼情況如下:

對企業投資建設的扶持

(1)對于對于重大氫能產業引進項目給予“一事一議”綜合扶持政策。

(2)對氫能企業新建和改建投資規模超過500萬元(含)以上項目,給予不超過實際設備投資的10%、最高5000萬元的補助。

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扶持

對2022年以前,寧波市范圍內建設的加氫站給予建設補貼。

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方面

對符合條件的氫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按中央財政同期補貼標準的1:0.5給予地方財政補貼,用于租賃的按上述標準的25%給予補貼。

對人才引進的扶持政策

(1)對全球頂尖人才領銜的氫能產業高端創業創新項目給予最高1億元創業創新支持。深化實施“3315系列計劃”,給予入選的高層次人才最高100萬元、高端創業創新團隊最高2000萬元支持。加大海外工程師引進力度,對柔性引進的氫能產業海外工程師給予最高30萬元年薪資助。

(2)安家、購房補貼。對新引進的氫能產業高層次人才給予最高800萬元安家補助、60萬元購房補貼;對畢業十年內的氫能產業基礎人才給予購房總額2%、最高8萬元補貼;對應屆本科生、碩士生分別給予最高1萬元、3萬元生活安居補助。

對平臺建設扶持的扶持政策

(1)對列入市級重點建設計劃的實驗室及創新平臺,按照科研基建和儀器設備總投入的20%-50%,給予不高于3000萬元的資金補助。對特別重大的產業技術研究院,以“一事一議”方式給予建設支持。

(2)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氫能相關產業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不高于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3)對經國家認定的氫能相關產業企業技術中心予以不高于600萬元的支持,對認定為省重點企業研究院予以不高于500萬元的支持。

(4)對列入市級重點創建名單的集氫能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創業孵化等功能于一體的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給予不低于2000萬元的支持

對技術突破與成果轉換的扶持政策

(1)推進氫能技術交易,對經登記的氫能技術交易,給予不超過交易額10%、最高50萬元補助;對經備案的重大氫能科技成果轉讓,按成果轉讓額,給予成果供給方或受讓方不超過15%、最高400萬元的補助。

(2)對符合條件認定為國內、省內首臺(套)氫能產品的制造單位,分別給予不高于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于本市企業的首臺(套),前3臺(套)成套設備、前50臺(套)的部件,給予保險補貼,補貼金額按實際投保費率不超過3%的費率上限及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80%計算。

(3)企業融資。對獲得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或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跟進投資一年以上的非上市優質初創型氫能企業,根據企業申請,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補助。

對行業標準制定的扶持政策

(1)對主持制定國際、國家、行業(團體)、“浙江制造”氫能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不高于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補助。

(2)對主持修訂國際、國家、行業(團體)、“浙江制造”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不高于50萬元、25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補助;對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的單位,給予不高于20萬元的補助。

(3)對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氫能單位,給予不高于50萬元的補助。對承擔國家、省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基地)的單位,分別給予不高于30萬元、20萬元的補助。

園區建設方面

對列入寧波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專業園創建或認定名單的氫能產業園,給予專業園管理機構一次性不高于300萬元獎勵。

以下為政策原文

關于公開征求《寧波市促進氫能產業發展實施辦法》意見的公告

為推進我市氫能產業發展,加快氫能示范應用,根據《浙江省加快培育氫能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氫能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文件規定,我局起草了《寧波市促進氫能產業發展實施辦法》。現予以公開公示,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意見請于本公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寧波市能源局。

反饋方式可采取以下兩種形式:1.傳真:0574-89382669;2.電子郵件:zwb75@126.com。企事業單位反饋意見,請注明單位名稱、組織代碼和聯系人、聯系方式。個人反饋意見,請注明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聯系人:章文斌;聯系電話:89382670

附件:《寧波市促進氫能產業發展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寧波市能源局

2019年10月10日

附件

寧波市促進氫能產業發展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氫能產業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保障國家能源供應安全、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戰略選擇,也是我市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能源體系的必由之路,是我市“246”萬千億級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起點高、產業鏈條長、帶動性強、市場空間大,是戰略性新興產業。為推進我市氫能產業發展,加快氫能示范應用,根據《浙江省加快培育氫能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氫能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寧波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企業及有關單位,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積極配合參加政府組織的經驗推廣、現場交流、參觀學習等活動,發揮示范帶頭作用。

第二章產業扶持

第三條【企業引進培育扶持】圍繞制氫、運氫、儲氫、加氫以及氫燃料電池全產業鏈,大力引進和培育氫能生產企業。

(一)鼓勵引進氫能大企業大集團。對于重大氫能產業引進項目給予“一事一議”綜合扶持政策。(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能源局)

(二)鼓勵新建和改建氫能產業投資項目。對氫能企業新建和改建投資規模超過500萬元(含)以上項目,給予不超過實際設備投資的10%、最高5000萬元的補助。(責任單位:市經信局)

第四條【加氫站扶持】對2022年以前,寧波大市范圍內建設的加氫站給予建設補貼。

(一)固定式加氫站,日加氫能力500公斤及以上,加氫壓力≥70MPa(含兼容35MPa)的加氫站,按加氫站設備投入金額的30%補助,最高補貼500萬元,加氫壓力≥35MPa的加氫站最高補貼250萬元;日加氫能力350-500公斤之間,加氫壓力≥70MPa(含兼容35MPa)的加氫站,按設備投入金額的30%補助,最高補貼350萬元,加氫壓力≥35MPa的加氫站最高補貼200萬元。(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市經信局)

(二)撬裝式加氫站,對于日加氫350公斤以上的撬裝式加氫站(含改建)按加氫站設備投入金額的30%補助,最高給予250萬元的補貼。(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市經信局)

第五條【燃料電池汽車應用扶持】嚴格落實燃料電池補貼政策,加快推廣燃料電池汽車應用。

(一)對符合條件的氫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按中央財政同期補貼標準的1:0.5給予地方財政補貼,用于租賃的按上述標準的25%給予補貼。(責任單位:市經信局)

(二)市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公交客車、出租車、網約車、執法用公務車、環衛專用車、物流車等領域的推廣應用。(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商務局)

第六條【人才培育和引進扶持】加快氫能產業人才培育和引進,構建科學合理人才梯隊。

(一)加快氫能產業人才隊伍建設。實施頂尖人才計劃,對全球頂尖人才領銜的氫能產業高端創業創新項目給予最高1億元創業創新支持。深化實施“3315系列計劃”,給予入選的高層次人才最高100萬元、高端創業創新團隊最高2000萬元支持。加大海外工程師引進力度,對柔性引進的氫能產業海外工程師給予最高30萬元年薪資助。(責任單位:市委人才辦、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二)優化人才服務體系,對新引進的氫能產業高層次人才給予最高800萬元安家補助、60萬元購房補貼。對承擔國家、省級的項目(課題)給予一定資助。(責任單位:市委人才辦、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三)對畢業十年內的氫能產業基礎人才給予購房總額2%、最高8萬元補貼,對應屆本科生、碩士生分別給予最高1萬元、3萬元生活安居補助。(責任單位:市委人才辦、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第七條【平臺扶持】強化產業平臺服務,支持企業建設功能平臺。

(一)支持氫能產業重點實驗室、創新中心以及工程技術創新平臺建設科研基礎設施,對列入市級重點建設計劃的,按照科研基建和儀器設備總投入的20%-50%,給予不高于3000萬元的資金補助。對特別重大的產業技術研究院,以“一事一議”方式給予建設支持。建立產業技術研究院績效考核制度,以績效考核倒逼產業技術研究院發展壯大。(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二)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氫能相關產業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不高于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市經信局)

(三)對經國家認定的氫能相關產業企業技術中心予以不高于600萬元的支持,對認定為省重點企業研究院予以不高于500萬元的支持。對于企業建設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的,參照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政策給予補助。(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四)對列入市級重點創建名單的集氫能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創業孵化等功能于一體的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給予不低于2000萬元的支持;列入省級的,參照省資助方式給予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第八條【關鍵技術突破及成果轉換扶持】加快推進氫能科技研發,支持企業科技創新,強化企業知識產權創造與保護。

(一)推進氫能技術交易,對經登記的氫能技術交易,給予不超過交易額10%、最高50萬元補助;對經備案的重大氫能科技成果轉讓,按成果轉讓額,給予成果供給方或受讓方不超過15%、最高400萬元的補助。(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二)對符合條件認定為國內、省內首臺(套)氫能產品的制造單位,分別給予不高于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于本市企業的首臺(套),前3臺(套)成套設備、前50臺(套)的部件,給予保險補貼,補貼金額按實際投保費率不超過3%的費率上限及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80%計算。(責任單位:市經信局)

(三)對獲得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或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跟進投資一年以上的非上市優質初創型氫能企業,根據企業申請,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補助。(責任單位:市發改委)

第九條【行業標準制定扶持】加快建立行業標準,支持企業參與標準制定。

(一)對主持制定國際、國家、行業(團體)、“浙江制造”氫能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不高于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補助。(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二)對主持修訂國際、國家、行業(團體)、“浙江制造”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不高于50萬元、25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補助;對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的單位,給予不高于20萬元的補助。(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三)對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氫能單位,給予不高于50萬元的補助。對承擔國家、省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基地)的單位,分別給予不高于30萬元、20萬元的補助。(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第十條【園區培育扶持】對列入寧波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專業園創建或認定名單的氫能產業園,給予專業園管理機構一次性不高于30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發改委)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部門職責】市能源局牽頭統籌謀劃和推進全市氫能產業的發展。市交通局負責全市公共交通領域氫能車輛示范應用的統籌推進工作。市委人才辦、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經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綜合執法局、市金融辦、市商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等有關單位要積極支持氫能產業發展,從產業引進、人才引進、平臺建設、財政補貼、裝備制造、技術創新、標準編制、金融服務、項目審批等方面積極支持氫能產業發展,形成協同推進的良好局面。符合本辦法的我市其他產業政策的企業(項目),按照“優先、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政策。項目所在區縣(市)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統籌資金,制定相關扶持政策,共同推進氫能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監督管理

(一)各部門要加大對項目的監管力度,規范工作程序,嚴格資金監督管理,強化協調服務。

(二)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補助資金。對違反本辦法或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補助資格并追繳已撥付的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列入扶持計劃的項目,實際投資額無法達到竣工要求的,取消扶持資格。有正當理由需調整項目建設內容、投資額、建設期、項目類型的,須提前申請,經批準后按調整后的項目情況進行扶持。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能源局負責解釋,并適時進行修訂。本辦法自印發30天后施行,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