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扶貧辦關于印發《安徽省光伏扶貧電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指出,光伏扶貧電站由各地根據財力可能籌措資金建設,包括各級財政資金(含財政涉農整合資金)、定點幫扶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光伏扶貧電站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規模根據幫扶的貧困戶數量按戶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過7千瓦,單個電站規模一般不超過300千瓦,具備就近接入和消納條件的可放寬至500千瓦。村級聯建電站外送線路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建設規模不超過6000千瓦。
此外,光伏扶貧電站要按照國家要求優先納入可再生能源補助目錄,補助資金優先發放,原則上年度補助資金于次年1季度發放到位。
安徽省光伏扶貧電站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光伏扶貧是資產收益扶貧的有效方式,是產業扶貧的有效途徑。為規范我省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運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貧實施效果,根據《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8〕29號)、《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皖發〔2015〕26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光伏扶貧的指導意見》(皖政辦〔2015〕3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光伏扶貧電站是以扶貧為目的,在具備光照、資金、土地、接網、消納等條件的地區,利用政府性或捐贈資金投資建設的光伏電站,其產權歸縣級政府或村集體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貧。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國家下達安徽省的“十三五”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本實施辦法發布前已納入國家光伏扶貧計劃且已建成的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按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條 光伏扶貧對象為列入國家光伏扶貧實施范圍的建檔立卡貧困村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優先扶持深度貧困地區、行蓄洪區、大別山革命老區、皖北地區的建檔立卡貧困村,以及無勞動力、無資源、無穩定收入來源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和弱(半)勞動力貧困人口。
第五條 光伏扶貧電站原則上應在建檔立卡貧困村按照村級電站方式建設。確需采用聯建方式建設村級電站的,應由縣級政府組織充分論證,報省、市能源和扶貧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光伏扶貧電站由各地根據財力可能籌措資金建設,包括各級財政資金(含財政涉農整合資金)、定點幫扶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光伏扶貧電站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
第七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規模根據幫扶的貧困戶數量按戶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過7千瓦,單個電站規模一般不超過300千瓦,具備就近接入和消納條件的可放寬至500千瓦。村級聯建電站外送線路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建設規模不超過6000千瓦。
第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光伏扶貧政策要求,綜合考慮本地區脫貧攻堅任務需要、政府性資金投入和項目建設條件,科學合理制定本地區光伏扶貧實施方案,明確本地區光伏扶貧目標任務、實施規模、建設地點、建設方式、資金來源、收益分配和運營管理模式等。各縣(市、區)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由市能源和扶貧主管部門匯總初審,報省能源局、省扶貧辦審核后,按規定報國家審批。
各縣(市、區)納入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的項目,必須按程序報國家批準并下達項目計劃后方可組織實施。國家正式下達計劃前,各地不得自行開工建設。各地要統籌推進納入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的項目前期工作,申報國家計劃的光伏扶貧電站項目,必須按規定完成項目審批或備案手續,并落實相關建設條件。
第九條 縣級政府是本地區光伏扶貧的責任主體,按照“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維”五統一的原則,組織轄區內光伏扶貧電站實施。
縣級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應運用市場化方式委托有實力的專業機構負責光伏扶貧電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電站建設應符合國家相關規程規范和技術要求,確保質量與安全。光伏組件、逆變器等主要設備應采用經國家資質檢測認證機構認證的產品,鼓勵采用達到“領跑者”技術指標要求的產品。鼓勵采用設計施工采購(EPC)總承包方式統一開展縣域內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
第十條 縣級政府負責落實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的建設場址和用地,場址土地不得屬于征收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的范圍,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并符合《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規定。電站選址應統籌考慮電網接入和電力消納條件,并與當地供電公司做好溝通與銜接。
電網公司負責建設配套接入電網工程,將光伏扶貧電站接網工程優先納入電網改造升級計劃,確保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和接入電網工程同步建成投產。
第十一條 光伏扶貧電站建成后,縣級政府要按照國家下達的計劃、建設規范要求以及相關管理規定和程序,及時組織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各市能源和扶貧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轄縣(市、區)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匯總各縣(市、區)光伏扶貧驗收情況,報送省能源局、省扶貧辦。
省能源局、省扶貧辦根據國家有關光伏扶貧政策要求,組織各地開展光伏扶貧電站驗收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并按要求匯總全省光伏扶貧電站驗收和評估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送國家能源局和國務院扶貧辦。
第十二條 電網公司保障光伏扶貧項目優先調度與全額消納。
第十三條 光伏扶貧電站不參與競價,執行國家制定的光伏扶貧價格政策。
第十四條 光伏扶貧電站要按照國家要求優先納入可再生能源補助目錄,補助資金優先發放,原則上年度補助資金于次年1季度發放到位。
第十五條 光伏扶貧電站實行目錄管理。各地要根據國家要求,按建檔立卡貧困村代碼,對光伏扶貧電站統一編碼,及時上報申請列入國家目錄。納入國家目錄的,享受光伏扶貧電站政策。光伏扶貧電站有關信息統一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
第十六條 國家光伏扶貧電站項目計劃下達后,對因1年內未開工建設、驗收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等原因被國家撤回項目計劃的縣(市、區),將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省能源局、省扶貧辦負責全省光伏扶貧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各地申報的光伏扶貧實施方案和光伏扶貧補助目錄,編制全省光伏扶貧實施方案并上報項目計劃,組織全省光伏扶貧電站的驗收和評估,保障全省光伏扶貧電站財政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和收益合理分配,對有扶貧開發任務的縣(市、區)光伏扶貧實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省扶貧辦負責扶貧對象的識別認定和光伏扶貧收益分配的管理監督。
縣級政府負責落實光伏扶貧電站各項建設條件,編制本地光伏扶貧電站實施方案,申報光伏扶貧補助目錄,組織實施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驗收和運維,建立健全光伏扶貧運維監測信息系統,加強質量安全和運維監管,做好光伏扶貧收益分配。
第十八條 鼓勵光伏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采取農光、牧光、漁光等復合方式,以市場化收益支持扶貧。
第十九條 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與使用管理按省扶貧辦印發的《安徽省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實施辦法》(皖扶辦〔2018〕82號)執行。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能源局、省扶貧辦共同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