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國家能源局于4 月16 日下發《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
1. 簡化核準流程,鼓勵試行項目核準承諾制,對于試行項目核準承諾制的地區,地方能源主管部門不再審查前置要件,僅需企業提交相關材料并做出信用承諾。
2. 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原則:自發自用部分電量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收購,其中電網企業承擔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部分,差額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
3. 金融和投資開發模式創新:探索以項目售電收費權和項目資產為質押的貸款機制。在確保不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鼓勵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為分散式風電項目提供一體化融資服務;鼓勵基金、保險、信托等與產業資本結合,建立項目投資基金。
評論
政策要求縮短項目前期成本,簡化核準流程以及便利項目融資。對于試行項目核準承諾制的地區,地方能源主管部門不再審查前置要件,僅需企業提交相關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諾。鼓勵地方政府建立國土、環保等多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并建立與電網接入申請、并網調試、電費結算和補貼發放等相結合的“一站式”服務體系,要求電網企業在受理并網后20 個工作日內完成并網,等待時間縮短。
自發自用補貼取消,但全額上網保留,業主承擔風險同時保障項目回報。暫行管理辦法指出自發自用部分電量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或考慮到工商業用戶電價已大幅高于風電上網電價。而保留全額上網部分補貼,我們認為這是對業主承擔風險同時項目回報率進行了兜底保護,加強項目吸引力。
35千伏以下接入不設容量限制,電網承擔公共電網改造建設。根據暫行管理辦法,110千伏(東北地區6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分散式風電項目總容量不應超過50兆瓦。但對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并未做出容量限制,不同于征求意見稿中封頂的20MW,給開發商留出更多空間。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