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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需重大制度創新

2018-04-16 11:28:38 中國電力新聞網   作者: 陶冶  

近日,國家能源局網站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筆者參與了該辦法研究工作。筆者認為,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度,目的是建立全面的指標統計考核體系,引導地方科學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以及能源發展規劃編制、實施,明確地方政府、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在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落實國家非化石能源發展目標方面的責任,并在此基礎上建立相應的監測和評價體系,從而實現更加有效的政府事中事后監管,進而推動能源系統朝綠色低碳方向轉型。

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瓶頸主要體現為市場與體制制約

截至2018年2月,全國規模以上水電發電裝機容量達到29887萬千瓦,風電并網裝機容量達到16725萬千瓦,太陽能發電并網裝機容量達到13879萬千瓦,生物質能發電并網裝機容量達到1565萬千瓦,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總裝機容量達到62056萬千瓦,占全國規模以上電廠總發電裝機容量的36.4%。2017年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超過1.6萬億千瓦時,占全國規模以上電廠發電量的25.6%。

最近10年,在各項配套政策的共同推動下,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實力明顯增強,技術進步明顯,設備制造和產業服務體系不斷完善,開始步入全面、快速、規模化發展的新階段。同時,當前我國可再生能源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已從過去技術裝備和開發建設能力方面的約束,轉變為市場和體制方面的制約,突出體現為當前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的電網接入和市場消納困難。解決這些問題僅靠常規政策手段已經很難奏效,必須進行重大的制度創新。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政策適應了制度創新的要求。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的實質是對全社會電力消費提出約束性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比例指標,省級能源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劃和政策制定并采取有效的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電網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完成電力消費的配額組織實施任務。這可在以下幾個方面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明確可再生能源優先發展的法律要求。對全國和各省級區域提出明確的可考核的可再生能源在電力消費中的比例指標,促使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國家和地方的能源規劃、能源生產布局、能源輸送及運行、終端能源消費方式必須以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為前提統籌協調。

確保國家和地方的能源相關政策必須滿足實現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需要。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明確表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戰略目標,對各省級區域提出可再生能源電力利用的約束性要求,促使國家制定目標明確、協調一致的可再生能源相關政策,破除阻礙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和體制障礙,地方能源管理部門在落實政策和管理中必須做到保障可再生能源優先開發利用。

推動電力等能源體系向適應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開發利用的方向轉變。明確完成服務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的實施責任主體為各類電網企業,促使電網企業按照接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約束性要求對電力系統的配置和運行方式進行優化調整。在對電力系統生產運行的管理上,徹底根除阻礙可再生能源有效利用的不合理做法。對智能電網、儲能技術、需求側智能用電、分布式發電應用等領域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

電力配額制“落地”,總體框架設計應聯系實際

我國建立并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其實是一套基于《可再生能源法》的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不僅包含對各類電網企業等電力市場義務主體配額義務的規定,還包括合格技術的選擇、義務承擔主體的確定、配額指標的制定、證書制度、考核監管機制的建立等內容及相應制度。

配額義務承擔主體的確定。全球實行配額制的國家中,大多數承擔主體為供電企業。目前我國售電市場尚未實現完全放開,電網企業在售電市場中所占份額較大,從管理方面看,組織方式也較為清晰。目前征求意見稿方案明確各省級電力公司、地方電網企業、其他各類配售電企業(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企業)、自備電廠、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直購電用戶等市場主體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義務。

配額指標的確定。配額指標是具有約束性的指標,有絕對量和相對量兩種。絕對量一般選擇裝機容量或者發電量,而相對量可以選擇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占總裝機容量的百分比表示,也可以選擇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上網電量)占總發電量(上網電量)百分比來表示。考慮到未來我國經濟及能源發展的雙重不確定性,為確保非化石能源發展目標的實現,因此,政策實際執行以相對量為基礎,規定配額義務承擔主體應在其總電力消費中包含確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

配額指標的分配。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目標必須落實到各類義務主體才能實現,我國的國情決定了在國家目標和實際數量龐大的配額義務主體之間必須要有適當的層級承擔中間目標。由于我國各地可再生能源資源稟賦、各省未來經濟發展模式、發展速度、能源和電力消費消耗各有不同,各省可再生能源發展模式也將有所差別,因此從國家向各省分解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目標也需要按照綜合考慮“消納能力、發展潛力、電網布局”的思路區別對待,對于不同發展類型的省份應當采用不同的指標分配方案。

配額證書制度。為有效計量和核算可再生能源電力利用水平,提供市場化手段平衡區域間可再生能源發電和利用能力的差異,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征求意見稿引入了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制度。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是記錄計量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生產、消納和交易的載體,配額義務主體通過提交足額證書作為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標的唯一憑證。現階段證書的主要功能是作為可再生能源電量的計量憑證,交易目的是作為市場化的調節手段擴大全國可再生能源消納規模,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的轉移和交易不影響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相應電量繼續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

配額義務的監督、評估和考核方式。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按年度對各省級行政區域、配額義務的主體配額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和考核,并向社會公布評估考核結果。對于未達到配額指標的省級行政區域,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將從新增化石能源項目審批,可再生能源項目新增建設指標,能源類示范項目、稱號授予等方面采取相應考核措施。對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違反可再生能源配額實施有關規定的企業,將按照相關規定,列入電力市場不良信用記錄。

(作者系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副主任)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制度創新